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1年第五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 新加坡交易所有关规则、本公司《公司章程》与《独立董事制度》等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或“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21年第五次董事会审议的 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对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根据公司董事会提名,我们审阅了提名郭珉先生为公司董事 候选人的相关事项,我们对该候选人的个人履历进行了审查,我们认 为:公司董事会对于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 要求,董事候选人具备任职资格。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提名,并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王 刚 刘育彬 李 清 2021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