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燃气:长春燃气独立董事2021年度述职报告2022-04-30
议案: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1 年度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
作为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
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的要求,在 2021 年度工
作中,我们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独立董事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切实维护了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
发表了公正、客观的独立意见,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出谋划策,对董事会的科学、
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发展都起到了积极作用。现对本年度履职情况做如下汇报:
一、基本情况
作为独立董事,我们均拥有专业资历和能力,在从事的专业领域积累了丰富
的经验。现具体介绍如下: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杜婕:女,1955 年出生,博士学位,注册会计资格。曾任电力部第一工程
局一处主管会计,吉林商业专科学校老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十二届全国
政协委员。现任吉林大学经济学院教师,吉林省政府参事,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哲:男,1966 年出生,博士学位,一级律师,吉林省律师协会会长。曾
任吉林省物资学校教师,吉林省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副主任,吉林省华侨旅游侨汇
服务总公司副总经理,吉林佳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北京市建元律师事务
所长春分所主任。现任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主任,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
杨永慧:女,1963 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教授级高工,注册公用设备工
程师。曾任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长春燃气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
任建春:女,1964 年出生,研究生学历,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曾任北京
市朝阳门街道劳动服务公司财务主管,中信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现普华永道事务
所)项目经理,北京华安德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合伙人。现任长春燃气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公司所有独立董事均具有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影响担任公司独立董
事的独立性关系。
二、年度履职情况
出席会议情况:2021 年度,公司董事会共召开 8 次会议,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召开 4 次会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 1 次会议,股东大会召开 1 次会
议。独立董事出席了全部董事会及专业委员会会议,股东大会参加 1 人次。
我们对会前送达的会议资料进行细致审阅,会中认真审议每项议案,充分参
与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独立、客观、谨慎地行使表决权,没有对会议议案
及其他议案事项提出异议。
我们认为:2021 年度,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的召集、召
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公司
能够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工作,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备的工作条件,提供充
足资料,保证有效行使职权。
三、重点关注事项
2021 年,我们对下列事项进行了重点关注并出具了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说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行为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
问题的通知》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2020 年度对
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公司 2020 年度无对外担保情况。
(二)、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仔细审阅了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一致认为:公司 2020 年度经
营情况已达到《公司章程》中实施现金分红应满足的条件,公司制定的利润分配
预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的要求,不存在违法、违规和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及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长期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聘请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拟聘请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执业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
司财务审计工作要求,有利于保障和提高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
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公
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支付费用合理,同意聘任大信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
构。
(四)、关于对《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核,认为公司现
行的内部控制度较为规范完整、合理、有效,不存在重大缺陷,各项内部控制制
度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要求,且能够得到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
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对经营风险起到有效的控制作用。《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内容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
及运行情况。
(五)、对《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依据国家财政部修订和新颁布的具体会计准则对会计政策进
行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
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使会计信息更准确、更可靠、更真实。公司本次对会计
政策进行相应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对《关于公司资产处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我们对公司《关于公司
资产处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慎的审议,认为公司此次拟处置的资产为公司
煤制气业务停业后的闲置土地及相关资产,该项资产处置有利于活化资金,降低
公司财务成本,增加企业收益,助力燃气项目建设,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该项资产处置不涉及关联交易,无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鉴于以上,同意将《关
于公司资产处置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对《关于更换公司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长春长港燃气有限公司推荐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纪伟
毅先生和赵旭先生的相关情况进行了审核,我们认为两位候选人均具备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资格,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
十七条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
尚在禁入期的情形。因此同意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2021 年我们本着诚信与勤勉的精神,积极有效地履
行了独立董事职责,认真审核公司董事会决议的重大事项,并独立审慎、客观地
行使了表决权,在维护全体股东利益方面,特别关注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今后我们仍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的要求,切实履
行好独立董事的职责,坚持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运用专业知识及经验为公
司的发展提供更多有效的建议,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为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创造良好业绩发挥积极作用。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杜婕、王哲、任建春、杨永慧
2022 年 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