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代码:600333 公司简称:长春燃气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摘要 第一节重要提示 1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 划,投资者应当到 http://www.sse.com.cn 网站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4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公司2022年度不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亦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第二节公司基本情况 1 公司简介 股票种类 股票上市交易所 股票简称 股票代码 A股 上海证券交易所 长春燃气 600333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董事会秘书 证券事务代表 姓名 董志宇 赵勇 办公地址 长春市朝阳区延安大街421号 长春市朝阳区延安大街421号 电话 0431-85954448 0431-85954383 电子信箱 dzhy1220@163.com Ccrq_zy@163.com 2 报告期公司主要业务简介 (一)公司所处行业基本情况、发展阶段、周期性特点以及公司所处的行业地位情况 1、公司所处行业基本情况、发展阶段、周期性特点 城市燃气行业无论从国际化都市的能源供应角度,还是国内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的城 市燃气发展角度来看,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燃气在城市能源方面长时间内仍 是不可替代的。 2022年中国天然气表观消费量约3,800亿立方米,增长率约2%。分行业看,城市燃气用气需求 稳健增长,居民生活、采暖用气是主要增长动力。气电增速放缓,主要是全社会用电量增速有所 放缓、去年同期基数较高、水电及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较快增长。工业用气增速放缓, 主要是国际进口现货LNG价格高企提高资源增供的边际成本,高气价挤出部分高耗能及低端产业 用气需求。化工化肥用气保持平稳。 未来中国城市人口仍将在一定时期内快速增加,城市天然气用气人口的基数将持续上行。中 国目前城市管道燃气使用率约仅为30%左右,较发达国家乃至东南沿海一线城市80-90%的管道燃 气使用率尚有巨大的提升空间。中国城市燃气消费领域发展前景广阔。 2、公司所处的行业地位 公司2000年上市,作为国内最早的城市燃气行业上市公司,具有燃气、工程、设计、监理和 综合能源等完整产业链经营优势。 2022年公司特许经营区域内的城市管道天然气使用率仍有进一步增长的空间。城市发展每年 居民接驳户数是相对固定的,近几年大约为每年5万户左右,而商业用户的“液改气”工作仍有一 定空间。 按照城市燃气行业用气结构普遍分类方法,城市燃气包括居民生活用气、商服用气和交通用 气,从非居民用气结构角度,公司用气结构完全可以满足居民、商业用气调峰需要,即使在经济 下行期间,公司供气业务也可满足170余万户居民和商业高峰用气需求,但与国内天然气整体结构 比较,公司仍需要加大工业用气结构占比。 (二)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业政策对所处行业的重大影响 1、国家级燃气行业文件 (1)《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暂行)》 2021 年 6 月 7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暂行)》,2022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 8 年。用于制定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的跨省(自治区、 直辖市)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其他市场主体经营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天然气管道原则上 按照国家管网集团价格执行。 (2)《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暂行)》 2021 年 6 月 7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暂行)》,2022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 8 年。用于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所称天然气管道,是 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天然气管道。 (3)《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2021 年 12 月 31 日,住建部发布了《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2022 年 2 月 1 日正式实施。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信息,应当以清单方式 细化并明确列出信息内容及时限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在确定公开信息时,重点包含 下列内容:(一)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用水、用气、用热等办事服务信息;(二)对营 商环境影响较大的信息;(三)直接关系服务对象切身利益的信息;(四)事关生产安全和消费者 人身财产安全的信息;(五)社会舆论关注度高、反映问题较多的信息;(六)其他应当公开的重 要信息。公开内容原则上以长期公开为主,如果涉及公示等阶段性公开的内容,应当予以区分并 作出专门规定。重点公开下列信息:(一)企事业单位概况。主要包括:企事业单位性质、规模、 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办公地址、营业场所、联系方式、相关服务等信息,企事业单位领导姓名, 企事业单位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能等。(二)服务信息。城市供气行业:(1)燃气销售价格,维修及 相关服务价格标准,有关收费依据;(2)用气申请、过户、销户等服务项目办事指南;(3)供气 服务范围,燃气缴费、维修及相关服务办理程序、线上线下办理渠道、时限、网点设置、服务标 准、服务承诺和便民措施;(4)计划类施工停气及恢复供气信息、安全检查计划及抄表计划信息; (5)燃气质量、燃气及燃气设施使用常识和安全风险、隐患信息;(6)咨询服务电话、报修和监 督投诉电话。 (4)《关于完善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定价机制的指导意见》 2022 年 5 月 20 日,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完善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定价机制的 指导意见》,气化服务价格是指接收站向用户提供将液化天然气进行气化处理及相关必要服务所收 取的费用,包括液化天然气接卸、临时存储、气化等相关费用。 (5)《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 年)》 2022 年 6 月 10 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 年)》,2025 年底前,基本完成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任务。具体包括:燃气管道和设施。 (1)市政管道与庭院管道。全部灰口铸铁管道;不满足安全运行要求的球墨铸铁管道;运行年限 满 20 年,经评估存在安全隐患的钢质管道、聚乙烯(PE)管道;运行年限不足 20 年,存在安全 隐患,经评估无法通过落实管控措施保障安全的钢质管道、聚乙烯(PE)管道;存在被建构筑物 占压等风险的管道。(2)立管(含引入管、水平干管)。运行年限满 20 年,经评估存在安全隐患 的立管;运行年限不足 20 年,存在安全隐患,经评估无法通过落实管控措施保障安全的立管。(3) 厂站和设施。存在超设计运行年限、安全间距不足、临近人员密集区域、地质灾害风险隐患大等 问题,经评估不满足安全运行要求的厂站和设施。(4)用户设施。居民用户的橡胶软管、需加装 的安全装置等;工商业等用户存在安全隐患的管道和设施。 2、国家级燃气行业相关文件 (1)《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2022 年 1 月 20 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自 202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 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其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2)《2022 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 国家能源局于 2022 年 3 月 17 日印发实施《2022 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加强能源储运能力。 推进中俄东线南段、西三线中段、西四线、川气东送二线、龙口 LNG-文 23 储气库等重大管网工 程建设,加快管输瓶颈互联互通补短板和省际联通通道建设,加强油气管道保护,巩固跨境油气 进口通道安全稳定运营水平。加快沿海 LNG 接收站及储气设施,华北、西北等百亿方级地下储气 库扩容达容等项目建设。进一步优化有序用电及天然气“压非保民”的管理措施,加强可中断负 荷管理,梳理业务流程及标准,精准实施用能管理。完善电力调度交易机制,推动电网和油气管 网设施公平开放。支持引导省级管网以市场化方式融入国家管网,积极推进油气干线管道建设和 互联互通,推动省级管网运营企业运销分离,鼓励用户自主选择供气路径和供气主体。 (3)《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2022 年 4 月 26 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2022 年 7 月 1 日起 施行。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根据 不同交易条件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标明交易条件以及与其对应的价格。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发 生变动时,经营者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 (4)《反垄断法(2022 修正)》 2022 年 8 月 1 日,新修订的《反垄断法(2022 修正)》开始施行。经营者不得组织其他经营 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 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 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 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 人员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可以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 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设区的市级以 上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3、吉林省燃气行业相关文件 《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22 年 7 月 28 日吉林省公布了《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自 2022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新建、改建、扩建燃煤供热锅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已建成的燃煤 供热锅炉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造或者拆除。在燃气管网和集 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地区,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燃料的供热设施。原有分 散的中小型燃煤供热锅炉应当按计划拆除。集中供热管网未覆盖的地区,排污单位应当选用高效 节能环保型锅炉或者进行高效除尘改造,并使用新能源、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 4、上述文件对燃气行业的重大影响 从上述 2022 年度实施的相关文件,对燃气行业的重大影响可以分为三个方面,第一,为规范 燃气行业的良好发展,国家对企业守法经营的要求越来越严格,这对行业的发展起到了规范、促 进作用;第二,国家更加重视燃气行业的安全管理,无论从国家监管方面,还是从企业自己对存 在安全隐患的资产进行更新改造方面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三,从未来行业发展方面,给予了 规划、指导,也为企业确定了未来发展方向。 (一)报告期内公司所从事的主要业务、主要产品及其用途、经营模式 公司始终主要从事城市管道燃气业务、市政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业务、综合能源 利用业务及延伸业务。 1、城市管道燃气业务。目前公司拥有 8 个城市、1 个国家级开发区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子公司 从事城市管道燃气业务。城市管道天然气业务是公司的业务核心,强化主业是公司各层级始终贯 彻的“核心”。公司的燃气业务主要收入来源于长春市主城区,为保证后续具备阶梯式发展实力, 公司在周边区域进行了燃气业务布局,为燃气业务的持续发展储备了后备力量。 2、市政建设业务。公司始终将燃气工程高质量建设作为保证运营安全、用户安全的根本出发 点,在工程“一根管”上拥有完整的燃气市政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和项目总承包专业资质, 且拥有丰富专业能力的人才队伍及国内可持续的业务合作项目。同时,公司的设计、施工、监理 等队伍走向市场,同样可以学习到更多的燃气行业各公司的先进管理理念、管理方法,这些业务 部门也成为公司人才的输出窗口。 3、综合能源业务。我国每创造 1 万美元的 GDP 能源消耗是世界平均水平的 1.4 倍,是发达 国家的两倍左右,具体到电力、热力、燃气等不同供能系统集成互补、梯级利用等方面,利用程 度不高、能源整体利用效率较低。公司开展的综合能源服务,能够实现冷热电三联供,将能源互 联网与分布式能源技术、智能电网技术、储能技术进行深度融合,打破不同能源行业间的界限, 推动不同能源类型之间的协调互补,实现用户能源成本支出最小化,使公司从燃气供应商向能源 服务商转变。 4、延伸业务。公司在做大燃气主业的基础上,自主开发自有品牌“宜家生活”名尚汇,旨在从 燃气供应、燃气安全业务出发,从燃气服务拓展到厨房业务,再延伸到更多的生活领域,充分释 放价值。公司将严格遵守《燃气服务导则》的要求依法开展相关延伸业务。 (二)报告期内公司产品市场地位、竞争优势与劣势、主要的业绩驱动因素、业绩变化符合 行业发展状况 公司立足长春市特许经营区域内的城市燃气业务,以及其他 8 个城市、1 个国家级开发区管 道燃气特许经营子公司从事城市管道燃气业务。竞争优势主要在于公司拥有近百年的燃气发展历 史,具有燃气、工程、设计、监理和综合能源等完整产业链经营优势,竞争劣势在于受制于上游 气源“合同内”气量不足、气价过高的问题,同时,价格联动和顺价机制未完全落实到位。公司 的主要业绩驱动目前仍为燃气业务,本年业绩亏损的主要原因在于商业用户气量因经济下行原因 下降;2022 年末冬季上游价格上涨,申请顺价调整暂时未执行。 3 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1 近 3 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本年比上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增减(%) 总资产 6,060,953,179.57 5,779,509,049.44 4.87 5,600,904,266.48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2,018,590,287.25 2,115,587,356.69 -4.58 2,124,216,832.31 营业收入 1,896,089,675.28 1,796,739,862.83 5.53 1,562,396,998.04 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 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 1,856,400,356.77 1,764,321,917.43 5.22 1,538,059,345.13 业收入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98,569,642.66 24,492,620.54 -502.45 16,429,102.12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 -116,293,633.81 -19,300,279.96 不适用 -59,463,698.72 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43,684,870.30 241,467,445.07 -40.50 48,241,703.24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减少5.93个 -4.77 1.16 0.78 百分点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6 0.04 -500 0.03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16 0.04 -500 0.03 3.2 报告期分季度的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第一季度 第二季度 第三季度 第四季度 (1-3 月份) (4-6 月份) (7-9 月份) (10-12 月份) 营业收入 666,586,826.41 238,488,184.28 341,463,883.59 649,550,781.0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1,672,399.28 -92,540,416.62 -16,714,879.11 22,358,052.35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15,715,940.64 -103,046,024.94 -22,186,691.95 24,655,023.72 益后的净利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76,942,829.13 -18,198,351.80 34,112,166.16 204,713,885.07 季度数据与已披露定期报告数据差异说明 □适用√不适用 4 股东情况 4.1 报告期末及年报披露前一个月末的普通股股东总数、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和持有特 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总数及前 10 名股东情况 单位: 股 截至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户) 49,709 年度报告披露日前上一月末的普通股股东总数(户) 46,825 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 持有有 质押、标记 股东名称 报告期内 期末持股数 比例 限售条 或冻结情况 股东 (全称) 增减 量 (%) 件的股 股份 性质 数量 份数量 状态 长春长港燃气有限公司 0 357,810,876 58.75 0 无 0 国有法人 芦华丽 0 2,102,600 0.35 0 无 0 境内自然人 苏福彬 0 2,015,700 0.33 0 无 0 境内自然人 薛典平 1,600,000 1,600,000 0.26 0 无 0 境内自然人 孙大海 1,255,800 1,255,800 0.21 0 无 0 境内自然人 任舟顺 100 1,108,100 0.18 0 无 0 境内自然人 黄天才 1,001,601 1,001,601 0.16 0 无 0 境内自然人 张林度 0 996,600 0.16 0 无 0 境内自然人 齐勇 967,201 967,201 0.16 0 无 0 境内自然人 王宝进 920,000 920,000 0.15 0 无 0 境内自然人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 公司控股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属于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公司不知其 他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是否属于一致行动人。 4.2 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不适用 4.3 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不适用 4.4 报告期末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 10 名股东情况 □适用 √不适用 5 公司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重要事项 1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 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2022 年,公司天然气供应量 5.2 亿立方米,同比增加 3.2%;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18.96 亿元, 同比增加 5.53%;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9,856.96 万元,较上年减少 12,306.23 万元。 2 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存在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应当披露导致退市风险警示或终 止上市情形的原因。 □适用√不适用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