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动力: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有关规定的说明2019-04-01
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有关规定的说明
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发行
股份并支付现金购买文生等 23 名江苏瑞铁轨道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瑞铁股份/标的公司”)股东合计持有的瑞铁股份 4,000
万股股份,占瑞铁股份已发行股份数量的 71.43%(以下简称“本次
交易”)。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规定,公司董
事会应当依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
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进行审慎判断,并做出说明。
一、针对《重组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
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本次交易所涉及标的公司从事轨道交通等行业。航天动力将通过
本次交易促进生产要素互补,最大限度地发挥规模效应和协同效应,
降低单位成本、提高资产的运营效率。
本次交易将是同类型行业企业间加强资源整合、实现快速发展、
提高竞争力的有效举措,是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发展质量效益的
重要尝试,本次交易符合《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和
国家产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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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交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标的公司最近三年经营过程中,不存在因违反
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本次交易符合有
关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
3、本次交易符合土地管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标的公司最近三年经营过程中,不存在因违反
土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本次交易符合有
关土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
4、本次交易不存在违反有关反垄断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次交易不存在违反《反垄断法》之禁止性规定的情形。
(二)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本次交易前后,本公司股权结构未发生改变,本次交易不会导致
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二)
项的规定。
(三)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
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本次交易所涉及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依法进行,本公司将在相关审计、评估完成后再次召开董事会,编制
并披露收购报告书,标的资产的财务数据、资产评估结果将在收购报
告书中予以披露。
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并经
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评估值为作价依据,本次交易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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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符合《重
组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四)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
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文生等股东持有的瑞铁股份的部分股份,
标的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瑕疵,标的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影
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形。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成为航天动力的控
股子公司,仍为独立的法律主体,不涉及对各自原有债权债务的处理,
其原有的债权债务仍由其各自享有和承担。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
条第(四)项之规定。
(五)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
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根据瑞铁股份公开披露的 2017 年至 2018 年 1-6 月份财务数据显
示,标的公司盈利情况良好。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纳入上市
公司的合并报表,经营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将有所提
升。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规模将因此扩大,标的公司业务将与上市公
司业务产生协同效应,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及核心竞争优势进一步突出。
因此,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
此外,本次交易将有助于上市公司与标的资产在东部地区的生产
线布局互补,本次交易完成后生产线分布更加均匀,重组产生的协同
效应和规模效应将进一步增强上市公司的整体经营效率和在本行业
的竞争优势。因此,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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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
(六)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
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
立性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
和业务方面保持独立。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继续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保持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独立运营的公司管理体制,
保持上市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方面的独立性。为此,
控股股东西安航天科技工业有限公司已作出《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
性的承诺》。本次交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
定,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
(七)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上市公司已经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
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根据业务运作的需要设置了内部职能部门,具有健全的组
织机构;上市公司已经制定了健全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
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工作制度。该等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及措施不
会因本次交易而发生重大变化,上市公司仍将继续保持其健全有效的
法人治理结构,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明的各项要求。
二、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一)关于本次交易是否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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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
业竞争、增强独立性的说明和披露
1、关于本次交易是否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
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的说明
具体见对《重组办法》第十一条(五)的分析。
2、关于本次交易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
竞争、增强独立性的说明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西安航天科技工业有限公司存
在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主要内容为销售产品、采购
设备、备件、材料、接受劳务及销售产品等。
本次交易前,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方面保持独
立。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继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持规范
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独立运营的公司管理体制,保持公司在资产、人员、
财务、机构和业务方面的独立性。
(二)上市公司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
意见审计报告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已对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
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第
(二)项的要求。
(三)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
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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