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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阳泉煤业:2011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2012-06-27  

						证券代码:600348           股票简称:阳泉煤业            编号:临 2012-016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00 元(含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0
元(含税)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20 元(税前),0.18 元(税后)
     ●股权登记日:2012 年 7 月 3 日
     ●除权(除息)日:2012 年 7 月 4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2 年 7 月 13 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1 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已经 2012 年 5 月 18 日召开的公司 2011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 2012 年 5 月 19 日刊登在《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1 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止 2012 年 7 月 3 日(A 股股权登记日)下
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本次利润分配以 2011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240,500 万股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00 元(含税),扣税后
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80 元,共计分配利润 48,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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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实施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2 年 7 月 3 日
    (二)除权(除息)日:2012 年 7 月 4 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2012 年 7 月 13 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 2012 年 7 月 3 日(A 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
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
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控股股东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
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外,其他社会公众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
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
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
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
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行派发。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其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根据国
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按 10%的适用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为每股 0.18 元。
    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居民企业含义的股东
(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为每股 0.20 元。
    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
司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2009 年 1 月 23 日《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
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 号)的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按照税后金额发放,
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 0.18 元。如该类股东能在本公告刊登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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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
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2)以居民企
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请表;(3)该类股东
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分配的现金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
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
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 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
公司向相关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
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 QFII 股
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如存在除前述 QFII 以外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
(其含义同《企业所得税法》),建议参考《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
条的规定“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
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
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部门: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地址:山西省阳泉市北大街 5 号
    邮编:045000
    电话:0353-7080590
    传真:0353-7080589

    七、备查文件目录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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