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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阳泉煤业:2009年公司债券2012年付息公告2012-09-07  

						                                山西国阳新能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公司债券 2012 年付息公告

证券代码:600348           股票简称:阳泉煤业                      编号:临 2012-022
债券代码:122024           债券简称:09 国阳债



            山西国阳新能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公司债券 2012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由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
人”)于 2009 年 9 月 15 日发行的“山西国阳新能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2 年 9 月 17 日支付
2011 年 9 月 15 日至 2012 年 9 月 14 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
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山西国阳新能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公司债券
     (二)债券简称:09 国阳债
     (三)债券代码:债券代码:122024
     (四)发行规模:人民币 14 亿元
     (五)债券期限:5 年
     (六)债券利率:采用固定利率形式,票面利率为 5.38%
     (七)起息日:自 2009 年 9 月 15 日开始计息,本期债券存续期
间每年的 9 月 15 日为该计息年度起息日
     (八)利息登记日:2010 年至 2013 年每年的 9 月 15 日之前的
第一个工作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利息登记日
     (九)付息日:2010 年至 2013 年每年的 9 月 15 日为上一计息
年度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
日)
     (十)兑付登记日:2014 年 9 月 15 日之前的第 6 个工作日为本
期债券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的兑付登记日。在兑付登记日当日收市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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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获得所持本期债券的本金及最后
一期的利息。
    (十一)兑付日:2014 年 9 月 15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十二)核准情况:本期公司债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
监许可[2009]732 号文核准发行
    (十三)信用级别: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 AA+,本期公司债券
信用等级为 AAA
    (十四)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09 年 9 月 30 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山西国阳新能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
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5.38%。每手债券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
为 53.8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债券持有人实际每 1000 元派发利息
为 43.04 元。

    三、债券登记日和除息日
    (一)债券登记日:2012 年 9 月 14 日
    (二)付息日:2012 年 9 月 17 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12 年 9 月 14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部“09
国阳债”公司债券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
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公司将在
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
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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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
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
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
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
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
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
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一)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二)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三)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四)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
一次性扣除。
    (五)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七、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阳泉市北大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白英
    联系人:张思维、王平浩
    电话:0353-7078568、0353-7080590
    传真:0353-7080589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上市推荐人、债券受托管理人: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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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项目主办人:杨建斌、裴斐
项目组成员:杜辉明、张鹏、陈东阳、徐国振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121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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