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煤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12年10月)2012-10-24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10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人员组成 ............................................. 1
第三章 职责权限 ............................................. 2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 3
第五章 会议议事与表决程序 ................................... 4
第六章 会议决议与会议记录 ................................... 6
第七章 协调与沟通 ........................................... 7
第八章 附则 ................................................. 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或“公司”为适应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
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
效益和决策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阳泉煤
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
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
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
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战略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
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战略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
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及战略委员会决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名为独立董
事。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的提名方式包括以下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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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董事长、副董事长提名;
(二)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名:
(三)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
担任。
第八条 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
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时,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为履行
职责。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
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议事规则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
人选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
政处罚的情形;
(三)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熟悉公司所在行业,具有一定的宏
观经济分析与判断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
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
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
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当依照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履行相关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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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发展方针、经营目标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
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
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分析,向董事会提出调整与
改进的建议;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
后,应形成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董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及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战略委
员会委员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如有需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战略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定
期会议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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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三名以上(含三名)委员联名
可要求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
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除《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另有规定外,
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
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战略委
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
内容。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不包括开
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不包括开会
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按照前条规定的期限发出战
略委员会会议通知。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举行方式;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及材料可采用书面通知方式,
也可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
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
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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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会议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
到会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
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的,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该委员视为出席会议。战略委员会
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
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二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
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最迟于
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七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授权委托
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
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
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
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
委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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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
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战略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
决权。会议讨论的议题与委员会委员有关联关系时,该关联委员应回
避。该专门委员会会议由二分之一以上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
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若出席
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该专门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
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
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
举手表决。如战略委员会会议以传真方式作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
为签字方式。
第三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
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六章 会议决议与会议记录
第三十三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即形成战略
委员会决议。战略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据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
战略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三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或公司董事会秘书最迟于会议决
议生效之次日,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三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战略委员会主任或
其指定的其他委员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
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以要求和督促有关人员予以纠正,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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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不采纳意见,战略委员会主任或其指定的委员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
董事会作出汇报,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处理。
第三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记录人员为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
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
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会
议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作为公司档案由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整理后归公司档案室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
不得少于十年。
第七章 协调与沟通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休会期间,战略委员会如有重大或特殊事项
需提请董事会研究,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提交报告,并可建议
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会议进行讨论。
第四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向战略委员会提交的报告,应由总经理
或负责相关事项的高级管理人员签发,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
室提交战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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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的报告,应由召集人本人
或其授权的委员签发,通过董事会秘书提交董事会。
第四十二条 在战略委员会休会期间,高级管理人员如有重大或
特殊事项,可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报
告,并可建议战略委员会召集人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的“以上”含本数,“不足”不含
本数。
第四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
的规定如发生矛盾,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
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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