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煤业: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12年10月)2012-10-24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10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 2
第三章 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 4
第四章 信息报告的工作流程 ................................... 5
第五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 6
第六章 附则 ................................................. 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确保
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及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
关人员,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报告。
第三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公司各部门、分公
司、下属子公司的负责人和/或联络人为信息报告人(以下简称为报告人)。
报告人负有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
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四条 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
证券部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不带有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的
后果承担责任。
第五条 公司的分公司、下属子公司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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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应报告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属于免
于披露的范围,报告人可以免于履行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
第七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出现、
发生以下情形时,相关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及其持续进展情
况向公司证券部和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
(一)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
(二)各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
(三)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或各子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
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向其他方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签订技术及商标许可使用协议、研究开发项目的转移
等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会计报表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会计报表净
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会计报表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会计报表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购买
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
托销售;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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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等(参照阳泉煤业《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公司审议需独立董事事
前认可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在第一时间通知董事会秘书,并提供相关材
料。
(五)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六)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七)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
偿;
(八)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九)公司、分公司、各子公司及相应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帐准备;
(十一)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二)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
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十三)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
影响;
(十四)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
发生可能对公司、分公司、各子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五)以上事项未曾列出,但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判定可能会对公
司股票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十六)证券监管部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事项。
(十七)需要报告的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按照上述第 (三)项规
定的标准执行;若需要报告的事项系子公司所发生,则以交易金额乘以持
股比例是否达到披露标准作为考虑是否需要报告的依据。
第八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以书面形式向
公司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
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裁判文书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
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上市规则》、《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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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报告人应加强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或规范性
文件的学习与理解,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最新政策要
求,以使所报告的信息符合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第十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公司向社会公众的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为
对外信息披露的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为公司内部的
信息报告部门,负责向公司证券部及董事会秘书提供本制度规定的信息。
未经通知公司证券部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的任何部门、分公司及下
属子公司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或对已披露的信息做任何解释
和/或说明。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第
一责任人,各部门、分、子公司应指定专人为联络人。
第十二条 报告人负责本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应报告信息的收集、
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
证券部报告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第一责任人,负责
公司内部重大信息分析 、判断、向董事长、董事会等报告、制作信息披
露文件、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及与投资者、监管部门的沟通与联络。公司证
券部负责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负责
相关信息、资料的备案、存档等工作,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公司对外信息
披露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对报告
人负有督促义务,应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报告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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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信息报告的工作流程
第十五条 报告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信息
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
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二)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
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
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
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
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
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
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
况。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的联络人负责收集、整理、准备
本部门(分、子公司)与拟报告信息相关的文件、资料,并经第一责任人
(即本部门或分、子公司负责人)审阅签字后,由联络人将相关信息及文
件、资料通知或送达公司证券部。各部门、分、子公司的第一责任人应在
接到有关文件、资料的当天完成审阅工作并签字,如第一责任人不履行或
不能履行该项职责,则联络人可直接将有关情况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如各
部门、分、子公司的联络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职责,则
第一责任人应亲自履行或指定其他人履行该项职责。
第十七条 报告人向证券部履行信息报告的通知义务是指将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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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信息在第一时间以电话、传真或邮件及书面方式通知证券部。报告人向
证券部提供文件资料是指将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送交证券部的
工作人员,并由该工作人员签收。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有权随时向报告人了解应报
告信息的详细情况,报告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子公司的联络人和第一责任人对履
行报告信息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得互相推诿。
第五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报告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
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 报告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
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报告人给予批评、
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
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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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报告人获知拟报告信息的
当天(不超过当日的 24 时)。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如与《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冲突的,则以《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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