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煤业: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2-11-09
证券代码:600348 股票简称:阳泉煤业 编号:临 2012-027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于 2012 年 11 月 9 日上午 9:00 在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会
议中心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白英主持。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四名,代表股份 1,410,160,384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58.6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9 人;公司在任监事 7
人,出席 7 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国枫凯文
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发表法律意见。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按照 2012 年 10 月 25 日公司发布的会议通知所列议题,经公司董事会审
核通过,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同意股份 1,410,160,3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
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二)关于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同意股份 1,410,160,3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
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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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本次股东大
会的见证律师。见证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作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表决结果和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2.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 11月 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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