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煤业: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2013-06-27
证券代码:600348 股票简称:阳泉煤业 编号:临 2013-023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86 元(含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86 元(含
税)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人民币 0.2717 元;
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股东为 0.2574 元;
●股权登记日:2013 年 7 月 4 日
●除息日:2013 年 7 月 5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 年 7 月 10 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 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已经 2013 年 5 月 17 日召开的公司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于 2013 年 5 月 18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2 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 2012 年 7 月 4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
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以 2012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240,500 万股为
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86 元(含税),共计分配利润 68,783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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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
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85 号)》有关规定,暂由公司按 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717 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
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 1 个月以
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5%。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公司
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
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
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
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
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
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 0.2574 元。如其认为取得的
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
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
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税前每股 0.286 元。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3 年 7 月 4 日
2.除权(除息)日:2013 年 7 月 5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 年 7 月 10 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 2013 年 7 月 4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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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公司股东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本次现金红利派发由本公司
自行发放;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
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
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
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1.咨询部门: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2.地址:山西省阳泉市北大街 5 号
3.邮编:045000
4.电话:0353-7078618
5.传真:0353-7080589
七、备查文件目录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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