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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阳泉煤业:公司债券付息公告2013-09-05  

						证券代码:600348               股票简称:阳泉煤业                 编号:临 2013-035
债券代码:122024               债券简称:09 国阳债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一)债券登记日:2013 年 9 月 13 日
     (二)债券付息日:2013 年 9 月 16 日

     由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于
2009 年 9 月 15 日发行的“山西国阳新能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公司债券”(以
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3 年 9 月 16 日开始支付自 2012 年 9 月 15 日至
2013 年 9 月 14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
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山西国阳新能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公司债券
     (二)债券简称:09 国阳债
     (三)债券代码:122024
     (四)发行规模:人民币 14 亿元
     (五)债券期限:5 年
     (六)债券利率:采用固定利率形式,票面利率为 5.38%
     (七)起息日:自 2009 年 9 月 15 日开始计息,本期债券存续期间每年的
9 月 15 日为该计息年度起息日
     (八)利息登记日:2010 年至 2013 年每年的 9 月 15 日之前的第一个工
作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利息登记日
     (九)付息日:2010 年至 2013 年每年的 9 月 15 日为上一计息年度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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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十)兑付登记日:2014 年 9 月 15 日之前的第 6 个工作日为本期债券本
金及最后一期利息的兑付登记日。在兑付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
券持有人,均有权获得所持本期债券的本金及最后一期的利息。
    (十一)兑付日:2014 年 9 月 15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
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十二)核准情况:本期公司债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09]732 号文核准发行
    (十三)信用级别: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 AA+,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
为 AAA
    (十四)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09 年 9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山西国阳新能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
债券票面利率为 5.38%。每手债券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53.80 元(含税)。

    三、债券登记日和除息日
    (一)债券登记日:2013 年 9 月 13 日
    (二)债券付息日:2013 年 9 月 16 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13 年 9 月 13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09 国阳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
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
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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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
本期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
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
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
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
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
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一)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二)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三)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四)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
除。
    (五)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七、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阳泉市北大街 5 号
    联系人:陆新、王平浩
    电话:0353-7071015、0353-7080590、0353-7078618
    传真:0353-7080589
    (二)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联系人:谢梦兰
    联系电话:021-68407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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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真:021-68407987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4 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特此公告。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 9月 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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