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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阳泉煤业: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工作规程(2013年12月)2013-12-10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信息披露直通车(以下简称“直通车”)是指公司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系统自行登记和上传信息披露文件,

并直接提交至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其他指定媒体进行披露的信息披露方

式。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部门办理直通车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时、公平地披

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四条   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等规定的直通

车公告,公司应当通过直通车办理信息披露业务。

       不属于直通车公告范围的,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信息披露业务。

       第五条 公司应当配备办理直通车业务所需的人员和设备。

       第六条 公司办理直通车业务,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监管规范的要求,编

制信息披露文件,确保相关文件内容准确无误,相关公告事项已按规定履行
                                     1
必要的审议程序并取得充分授权。

    第七条   公司办理直通车业务,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使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配发的数字证书确认身份,登录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上市公司专区”。

    (二)通过“上市公司专区”“业务办理”下的信息披露栏目,创建信息

披露申请,严格对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索引》选择并添加公告

类别,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对照本规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有关业务规

则的规定检查文件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公司应确保公告及附件的标题与内容一致,并准确选择上传文件的披露

渠道(登报、上网、报备)。

    (三)对上传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确认,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时间

内将信息披露申请提交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

    (四)信息披露申请属于直通车业务范围的,信息披露系统将提示公司

直接披露,公司点击确认,完成信息披露文件的登记。

    信息披露申请不属于直通车业务范围的,仍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

方可予以披露。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自当日 15:30 起,将公司在规定时

间内完成登记的直通车公告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自动发送至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网站即予刊载。

    (六)其他指定媒体可自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媒体专区”下载信息披

露文件并予刊载。

    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市场发展需要调整直通车业务具体流程及时间安排

的,公司信息披露部门应按新的流程和时间进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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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公司在同一交易日内拟披露的多个公告之间存在关联的,应当

合并创建一个信息披露申请。

    公司创建的同一个信息披露申请中,如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公告不属

于直通车公告范围的,该申请中的所有公告均不得通过直通车办理。

    第九条     公司已确认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不得修改或者撤销。对于已确

认发布但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尚未刊载的信息披露文件,公司因特殊原因需

修改或者撤销的,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向其提出申请。

    第十条     公司通过直通车业务办理的信息披露事项,出现错误、遗漏或

者误导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及时刊登补充或更正公告。

    第十一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通过直通

车办理的信息披露事项实行事后监管。

    公司将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积

极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

    第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原因,导致直通车业务不能正常办

理的,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办理信息披露事项。

    第十三条     由于违反本规程办理直通车业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负面

影响的,应当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处分,并给予

责任人必要的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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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办法的解释文本同本办法

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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