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煤业: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3-12-26
证券代码:600348 股票简称:阳泉煤业 编号:临 2013-046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 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于 2013 年 12 月 25 日 9:00 在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会议
中心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白英主持。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五名,代表股份 1,418,419,137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58.98%。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9 人;公司在任监事 7
人,出席 7 人;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国枫
凯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发表法律意见。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按照 2013 年 12 月 9 日公司发布的会议通知所列议题,经公司董事会审
核通过,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关于将下属全资子公司国贸公司承包给阳泉煤业集团新环宇国际贸易有
限公司的关联交易议案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议案,按照相关规定,关联股东阳泉煤业(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表决,
同意股份 15,380,8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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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本次股东大
会的见证律师。见证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作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表决结果和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2.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 12月 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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