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煤业: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14-08-16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8 月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目 录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规定 ........................... II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办法 ...................... III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 IV
议案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 1
议案二: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 5
议案三:关于与阳泉煤业集团新环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阳泉
煤业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包经营合同之补充协议二》的关联交
易议案 ................................................. 10
议案四:关于向阳泉煤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的关联交易议案 ......................................... 11
议案五:关于向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银行贷款的议案 .. 12
I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规定
为维护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股东在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期间依法行使权利,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依据中国证
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制定本规定。
一、公司负责大会的程序安排和会务工作,出席会议人员应当听从公司
工作人员安排,共同维护好大会秩序。
二、为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以及董事会邀请的
人员以外,公司有权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对于影响股东大会秩序和损害
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将按规定加以制止。
三、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应当持身份证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和证券账户卡等证件办理签到手续,在大会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终止登
记。未签到登记的股东原则上不能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四、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
影响大会的正常程序或者会议秩序。否则,大会主持人可以劝其退场。
五、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
权等各项权利。
审议提案时,只有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有发言权,其他与会人员不可提
问和发言。每位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发言原则上不超过五分钟。
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发言要举手示意,经大会主持人许可之后方可发言。
股东应针对议案内容发言,否则,大会主持人可以劝其终止发言。股东大会
在进行表决时,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不可进行大会发言。
六、对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提出的问题,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者由主
持人指定的相关人员作出答复或者说明。
七、股东大会审议大会议案之后,应当对议案作出决议。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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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办法
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股东在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依
法行使表决权,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制定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办法。
一、大会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议案进行表决
时,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投票时应当注明股东名称或者姓名、所持公司股份
数、股东代理人姓名,以便统计投票结果。
二、大会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在 “同意”、“反对”、“弃权”中任选一
项,选择方式应当以在所选项对应的栏中打“√”为准;未填、错填、字迹
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
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三、本次会议议案表决完毕之后,请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将表决票及时
交给计票人员,以便及时统计表决结果。
四、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董事会须指定一名监票人,一名计票
人。股东的表决票由股东代表和两名监事以及见证律师参加清点,并由见证
律师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股东对表决结果无异议,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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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8月26日上午9:00
网络投票的时间:2014年8月26日9:30-11:30、13:00-15:00证券
交易时间。
现场会议地点: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会议中心。
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其中:网络投票平台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主持人:董事长白英。
一、会议议案
(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二)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三)关于与阳泉煤业集团新环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阳泉煤业
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包经营合同之补充协议二》的关联交易议案;
(四)关于向阳泉煤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关
联交易议案;
(五)关于向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银行贷款的议案。
二、讨论、审议以上议案。
三、表决以上议案。
四、宣读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五、由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IV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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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法》(2013年修订)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章程》中关于股
东权利、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等有关事项进行补充和完善。
此议案已经2014年8月6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主要修改内容。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 8月 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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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主要修改内容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备注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 根据《上市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 章程指引》第十
集中托管。 存管。 七条修改。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阳泉煤业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阳泉煤业(集 根据《上市公司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阳泉市新派新型 团)有限责任公司、阳泉市新派新型建材 章程指引》第十
建材总公司、山西宏厦建筑工程有限公 总公司、山西宏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 八条修改,增加
司、安庆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和阳泉煤业 庆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和阳泉煤业集团多 出资时间。
集团多种经营总公司,其认购的股份数分 种经营总公司,其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
别为 32,475.92 万股、156.02 万股、 32,475.92 万股、156.02 万股、156.02 万
156.02 万股、156.02 万股和 156.02 万股, 股、156.02 万股和 156.02 万股,分别以
分别以实物资产和现金方式出资。 实物资产和现金方式出资,出资时间为
1999 年 12 月 30 日。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根据《上市公司
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另外安排的具备股 章程指引》第四
东大会召开条件的其他会议场所。 十四条修改,完
善召开股东大会
的地点。
第七十条 董事会提出改变募股资金 第七十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 根据《上海证券
用途提案的,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 项目的,应当在董事会形成相关决议后及 交易所上市公司
说明改变募股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 时披露,并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募集资金管理办
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法》的规定进行
董事会提出涉及投资、资产处置和收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 修改。
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 易所提交披露文件。
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 董事会提出涉及投资、资产处置和收
法)、资产的帐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 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
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 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
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 法)、资产的帐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
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 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
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 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董
立财务顾问报告。 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 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
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并作为年度股东 务顾问报告。
大会的提案。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转增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
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转增原因,并在 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并作为年度股东
公告中披露。董事会在公告股份派送或资 大会的提案。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转增
本公积转增方案时,应披露送转前后对比 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转增原因,并在
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以及对公司今 公告中披露。董事会在公告股份派送或资
后发展的影响。 本公积转增方案时,应披露送转前后对比
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以及对公司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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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发展的影响。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根据《上市公司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章程指引》第七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十八条第二款和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第四款修改,增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加对中小投资者
权的股份总数。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利益保护和征集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股东投票权的条
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款。
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
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 根据《上市公司
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章程指引》第八
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 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 十条规定修改。
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供便利。 便利。
第八十五条 除第 84 条规定的累积 第八十五条 除第八十四条规定的累 规范章程引用条
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 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 款的方式。
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 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
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 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
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 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
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一百三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第一百三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根据《上市公司
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单位担任除董 章程指引》第一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 百二十六条修
员。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改,完善章程规
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根据《上市公司
散: 散: 章程指引》第一
(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 百七十八条修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改,增加营业期
散;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限届满作为公司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解散的事由。
闭或者被撤销;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闭或者被撤销;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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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解散公司; 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 法院解散公司。
现。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根据《上市公司
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章程指引》第一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百七十九条规
无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 定,增加因营业
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期限届满而修改
上通过 。 公司章程使公司
存续的情形。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 司 因 本 章 程 第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根据修改调整序
一百九十四条第(一)项、第(三)项、 百九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号。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
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 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
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 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
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
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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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
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中关于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召集程序、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表决票单独计票以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等相关事项进行补充和
完善。
此议案已经2014年8月6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主要修订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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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 8月 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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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主要
修订内容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备注
第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 第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 根据《公
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司 法 》
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后的 6 个月内举 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后的 6 个月内举 2013 年修
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 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 订后调整
法》第一百零一条和《公司章程》第四十三 法》第一百条和《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以 的法条顺
条以及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 及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 序相应调
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 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 整《股东
月内召开。 召开。 大会议事
规则》引
用的法条
顺序。
第十四条 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根据《上
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市公司股
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中国证 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东大会规
监会山西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案。 则》第十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 条第一款
比例不得低于 10%,有充分依据证明召集股 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 和第二款
东在公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其持股比例低 不得低于 10%。 规 定 修
于 10%的,其召集的股东大会以及作出的决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改,完善
议无效。 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中国证监 股东大会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会山西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的召集人
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中国证监 明材料。 和召集程
会山西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序。
明材料。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删去与修
订 后 的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东大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会议议事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规则》重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 复 的 内
容。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 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
临时提案的内容。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除第二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除第二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 第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第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决并作出决议。
无 第四十二条 股 东 与 股 东 大 会 拟 审 议 根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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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 市公司股
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东大会规
决权的股份总数。 则》第四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十一条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 定增加关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联事项回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避表决、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影响中小
股份总数。 投资者利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益的重大
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事项表决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票单独计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票、公司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持有自己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的股份没
有表决权
以及公开
征集股东
投票权等
规定。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 第四十三条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记 录 由 董
根据《上
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事会秘书负责,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制 市 公 司 股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东 大 会 规
姓名或名称;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则 》 第 四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名或名称; 十一条规
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定 对 股 东
名; 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大 会 会 议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记录的规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定进行完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的比例; 善。
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点和表决结果;
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答复或说明;
(七)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七)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
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记册及代理出席会议的授权委托书一并作为 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股东大会 整。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
记录的保管期限为十年。 册及代理出席会议的授权委托书、网络表决
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
事会秘书保存。股东大会记录的保管期限为
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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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 第五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 根据《上
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市公司股
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 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 东大会规
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则》第三
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 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 十三条规
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定,增加
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 股东大会
就发行优
就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先股审议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时应当表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
决 的 事
售的安排;
项。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区间及
其确定原则;
(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
包括:股息率及其确定原则、股息发放的条
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
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
(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
价格及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的行使主体
等(如有);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
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八)决议的有效期;
(九)公司章程关于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
股东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的修订方案;
(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
授权;
(十一)其他事项。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 已在修订
票表决。 票表决。 后的《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 东大会议
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 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 事规则》
权。 权。 第四十二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 条第四款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增加了征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集股东投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票 权 规
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 定,删去
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 关于征集
披露信息。 股东投票
权的重复
规定。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根 据 《 上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市 公 司 股
第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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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 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东大会规
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则》第三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十七条规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定和增加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票。 网络投票
载入会议记录 。 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 规定后,
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 应在网络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 票结果。 投票结束
票结果。 后公布结
果,因此
删去当场
公布表决
结果的规
定。
第六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 第六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 根据《上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市公司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 东大会规
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 则》第四
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十六条第
二 款 规
定,增加
中小投资
者行使投
票权的权
利。
第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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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阳泉煤业集团新环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
《阳泉煤业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包经营合同之
补充协议二》的关联交易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2013 年 12 月,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公司 2013 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将下属全资子公司阳泉煤业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国贸公司”)承包给阳泉煤业集团新环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阳煤集团贸易公司”)进行经营管理。目前,公司拟对国贸公司截至
2013 年 11 月 30 日的剩余可分配利润共计 14,807 万元进行分红。为了妥善处
理上述事项,公司拟与阳煤集团贸易公司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之补充协议二》
(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对《承包经营合同之补充协议》中的第 2
条进行修改,修改内容如下:“鉴于公司要对国贸公司截至 2013 年 11 月 30
日的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因此在承包期结束后,阳煤集团贸易公司应保证国
贸公司的净资产值不少于 121,015.07 万元,对于承包经营期间国贸公司新增
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公司收回国贸公司之后发生的坏账等损失及账外负债均由
阳煤集团贸易公司承担,公司有权就上述债务向阳煤集团贸易公司追偿。”
此议案已经 2014 年 8 月 6 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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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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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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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阳泉煤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综合
授信额度的关联交易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保证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公司拟向阳泉煤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财务公司”)申请授信额度人民币壹拾亿元整,期限为一年。
公司在授信额度内可向财务公司申请贷款,利率不得高于同期银行贷款
基准利率上浮10%,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含一年)。
公司授权财务总监李文记代表公司办理上述信贷相关事宜并签署有关合
同等文件。
此议案已经2014年8月6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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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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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银行贷款
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保证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公司拟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阳泉市分行申请
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壹拾伍亿元整,期限为三年,并将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阳泉市分行给予的授信额度内,一次或分次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阳泉市分行
申请银行贷款,贷款利率以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银企双方协商确
定。
同时,为补充公司营运资金,拟向华夏银行滨西支行申请贷款人民币捌
亿元整,期限为三年;拟向交通银行阳泉分行申请贷款人民币肆亿元整,期
限为一年。该等贷款均为信用贷款,贷款利率以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为基
础,银企双方协商确定。
公司授权财务总监李文记代表公司办理上述信贷相关事宜并签署有关合
同等文件。
此议案已经 2014 年 8 月 6 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 8月 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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