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煤业: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4-08-27
证券代码:600348 股票简称:阳泉煤业 编号:临 2014-054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4
年 8 月 26 日上午 9 点在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会议中心召开;网络
投票时间为 2014 年 8 月 26 日上午 9:30——11:30 及下午 13:00——15:00。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人) 8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409,911,292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58.6242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 6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股) 132,612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0.0055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白英主持。本次会议的
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四)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9 人;公司在任监事 7 人,出席 7 人;
公司董事会秘书陆新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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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表决
形成以下决议:
议
同意 反对 弃权
案 反对 弃权 是否
议案内容 同意票数 比例 比例 比例
序 票数 票数 通过
(%) (%) (%)
号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
1 1,409,868,580 99.9970 42,712 0.0030 0 0 通过
的议案
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 1,409,868,580 99.9970 42,712 0.0030 0 0 通过
部分条款的议案
关于与阳泉煤业集团新环宇国
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阳泉煤业
3 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包经 6,830,340 99.3786 42,712 0.6214 0 0 通过
营合同之补充协议二》的关联交
易议案
关于向阳泉煤业集团财务有限
4 责任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 6,830,340 99.3786 42,712 0.6214 0 0 通过
关联交易议案
关于向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
5 1,409,868,580 99.9970 42,712 0.0030 0 0 通过
额度暨银行贷款的议案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对上述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议
同意 反对 弃权
案 反对 弃权
议案内容 同意票数 比例 比例 比例
序 票数 票数
(%) (%) (%)
号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
1 6,830,340 99.3786 42,712 0.6214 0 0
的议案
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 6,830,340 99.3786 42,712 0.6214 0 0
部分条款的议案
关于与阳泉煤业集团新环宇国
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阳泉煤业
3 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包经 6,830,340 99.3786 42,712 0.6214 0 0
营合同之补充协议二》的关联交
易议案
关于向阳泉煤业集团财务有限
4 责任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 6,830,340 99.3786 42,712 0.6214 0 0
关联交易议案
关于向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
5 6,830,340 99.3786 42,712 0.6214 0 0
额度暨银行贷款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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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1项议案为特别决议,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授
权代表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通过。其余议案为普通决议,已经出
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票通过。
第3、4项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公司控股股东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作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其所持表决权股份1,403,038,240股不计入上
述议案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曹一然和马哲担任
本次股东大会的见证律师。见证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作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
有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和决议
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 8月 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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