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煤业:“09国阳债”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2014-09-03
证券代码:600348 股票简称:阳泉煤业 编号:临 2014-056
债券代码:122024 债券简称:09 国阳债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09国阳债”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4 年 9 月 10 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4 年 9 月 11 日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4 年 9 月 15 日
●摘牌日:2014 年 9 月 15 日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于 2009
年 9 月 15 日发行的“山西国阳新能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公司债券”(以下简
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4 年 9 月 15 日开始支付 2013 年 9 月 15 日至 2014
年 9 月 14 日期间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
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山西国阳新能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公司债券;
(二)债券简称:09 国阳债;
(三)债券代码:122024;
(四)发行规模:人民币 14 亿元;
(五)债券期限:5 年;
(六)债券利率:采用固定利率形式,票面利率为 5.38%,在债券存续期
内固定不变;
(七)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八)起息日:自 2009 年 9 月 15 日开始计息,本期债券存续期间每年
的 9 月 15 日为该计息年度起息日;
(九)付息日:2010 年至 2014 年每年的 9 月 15 日为上一计息年度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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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十)兑付日:2014 年 9 月 15 日;
(十一)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09 年 9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
(十二)债券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和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本息兑付方案
按照《山西国阳新能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
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5.38%。每手债券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53.80 元(含
税),派发本金人民币 1,000 元。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及兑付日
(一)兑付债权登记日:2014 年 9 月 10 日
(二)债券停牌起始日:2014 年 9 月 11 日
(三)兑付资金发放日:2014 年 9 月 15 日
(四)摘牌日:2014 年 9 月 15 日
四、兑付对象
本次兑付对象为截至 2014 年 9 月 10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
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部“09 国阳债”公司债券持有人。
五、兑付、兑息办法
(一)本公司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
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
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
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债券兑
付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本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
的银行账户。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息
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
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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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
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 2009 年 9 月公告的《山西国阳新能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
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
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
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
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
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09 国阳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
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
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 10%
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
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一)发行人: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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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山西省阳泉市北大街 5 号
联系人:陆新、王平浩
电话:0353-7071015、0353-7080590、0353-7078618
传真:0353-7080589
(二)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聂冬云
联系电话: 0755-82960984
传真:0755-82943121
邮政编码:518026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4 层
联系人:徐瑛、王瑞
联系电话:021-68870114,021-38874800-8264
邮政编码:200120
本公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特此公告。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 9月 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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