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48 股票简称:阳泉煤业 编号:临 2014-062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同意控股子公司阳泉煤业集团天泰投资有 限责任公司为其下属公司提供贷款展期担保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阳泉煤业(集团)平定东升兴裕煤业有限公司;阳泉 煤业(集团)平定裕泰煤业有限公司;阳泉煤业(集团)平定泰昌煤 业有限公司。 本次担保数量及累计为其担保数量:5.17 亿元人民币。 本次担保为连带责任担保,有反担保。 本次担保生效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金额累计为 40.6502 亿 元,且全部为公司对下属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其下属公司提供的担 保。 截止本公告日, 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一、对外担保概述 为解决公司控股子公司阳泉煤业集团天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天泰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阳泉煤业(集团)平定东升兴裕煤业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兴裕公司”)、阳泉煤业(集团)平定裕泰煤业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裕泰公司”)、阳泉煤业(集团)平定泰昌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泰昌公司”)矿井整合改造项目资金短缺问题,公司于 2012 年 12 月 28 日召开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同意天泰公司为兴裕公司向工 商银行阳泉市北大街支行申请 2.3 亿元贷款,裕泰公司向工商银行阳泉市北 大街支行申请 1.87 亿元贷款,泰昌公司向工商银行阳泉市北大街支行申请 1 亿元贷款,提供贷款担保。截止 2014 年 9 月 30 日,兴裕公司已取得贷款 2.3 第1页 亿元、裕泰公司已取得贷款 1.86 亿元、泰昌公司已取得贷款 1 亿元。根据兴 裕公司、裕泰公司、泰昌公司与银行签署的《贷款合同》,目前上述三家公 司都进入偿还银行本金阶段。鉴于,兴裕公司、裕泰公司仍处于矿井在建阶 段(技改尾声),无力按照约定的时间偿还银行贷款,泰昌公司虽进入正式 生产阶段,现金流只能维持其基本生产,均无法保证按期偿付银行本金。在 前述背景下,三家公司拟分别向贷款银行申请贷款展期:兴裕公司申请展期 一年、裕泰公司申请展期三个月、泰昌公司申请展期二年,天泰公司需继续 为其下属公司的展期贷款提供贷款担保。同时,兴裕公司以价值 2.76 亿元的 矿井及设备、裕泰公司以价值 2.24 亿元的矿井建筑物、泰昌公司以价值 1.2 亿元的矿井建筑物分别为天泰公司提供反担保。 由于兴裕公司、裕泰公司和泰昌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均超过 70%,根据中国 证监会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此议案经公司 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阳泉煤业(集团)平定东升兴裕煤业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阳泉市平定县冶西镇苏村 法定代表人:郝宝慧 注册资金:人民币 4,500 万元整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该矿筹建项目相关服务(不得从事煤炭生产) 被担保人系本公司之控股孙公司。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兴裕公司资产总额 690,726,137.43 元,负债总 额 777,083,310.27 元,净资产-86,357,172.84 元,资产负债率为 112.50%(以 上数据已审计); 截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兴裕公司资产总额 766,468,549.14 元,负债总 额 863,412,934.90 元,净资产-96,944,385.76 元,资产负债率为 112.65%(以 上数据未审计)。 (二)阳泉煤业(集团)平定裕泰煤业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阳泉市平定县张庄镇南后峪村 法定代表人:聂衍盛 第2页 注册资金:人民币 4,500 万元整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该矿筹建项目相关服务(不得从事煤炭生产) 被担保人系本公司之控股孙公司。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裕泰公司资产总额 735,027,752.06 元,负债总 额 924,471,806.28 元,净资产-189,444,054.22 元,资产负债率为 125.77%(以 上数据已审计); 截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裕泰公司资产总额 804,234,972.87 元,负债总 额 1,008,987,370.97 元,净资产-204,752,398.10 元,资产负债率为 125.46% (以上数据未审计)。 (三)阳泉煤业(集团)平定泰昌煤业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阳泉市平定县冶西镇冶西村 法定代表人:张五计 注册资金:人民币 3,000 万元整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煤炭开采 被担保人系本公司之控股孙公司。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泰昌公司资产总额 439,513,886.97 元,负债 总额 504,985,102.93 元,净资产-65,471,215.96 元,资产负债率为 114.90% (以上数据已审计); 截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泰昌公司资产总额 424,927,450.05 元,负债总 额 515,428,571.66 元,净资产-90,501,121.61 元,资产负债率为 121.30%(以 上数据未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双方: 担保保证人(甲方)为天泰公司,反担保保证人(乙方) 分别为兴裕公司、裕泰公司、泰昌公司。 2.反担保的债权:公司因履行《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义务而向贷款银 行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本金和利息)。 3.反担保的方式和抵押资产: 兴裕公司以价值 2.76 亿元的矿井及设备 向天泰公司提供反担保;裕泰公司以价值 2.24 亿元的矿井建筑物向天泰公司 提供反担保;泰昌公司以价值 1.2 亿元的矿井建筑物向天泰公司提供反担保。 第3页 4.反担保的范围:甲方按照《保证合同》为乙方申请银行贷款提供担保 而承担的保证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 用、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履行反担保义务而给甲方造成的利息损失、其 他损失、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5.反担保的期间: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 2 年 。 6.争议解决:在协议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或纠纷,可以协 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通过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 7.效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并获 得甲方董事会和甲方之控股股东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批 准之日起生效。 四、董事会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同意控股子公司天泰公司为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提 供贷款展期担保,是为了解决天泰公司下属子公司兴裕公司、裕泰公司、泰 昌公司矿井整合改造项目资金短缺问题。本次担保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中 国银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 [2005]120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担保行为不会损害 公司及股东利益。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被担保对象为公司控股孙公司,公司能够有效 控制和防范风险。天泰公司为下属全资子公司兴裕公司、裕泰公司、泰昌公 司贷款展期提供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在上述担 保事项的决策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是合理的。根据中国证监会 《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该议案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累计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 40.6502 亿元人民币(不含本 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1.64%,且全部为公司对下属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其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 上述担保事项均已履行审议程序和对外披露程序。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第4页 六、上网公告附件 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特此公告。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 10月 21日 第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