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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阳泉煤业: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2014-10-22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资料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关于与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签订〈原煤收购协议(续签稿)〉的关联交易议案》和《关于与阳泉煤业(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设备租赁协议(续签稿)〉的关联交易议案》进行
了认真审议。通过认真听取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及管理层的介绍和说明后,
对所关心问题进行了质询和审议。经过认真讨论,对于下列事项予以独立、客
观、公正的判断,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与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原煤收购协议(续
签稿)》的关联交易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本关联交易事项,是为解决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阳泉煤
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阳煤集团”)之间存在的同业竞争并
规范公司与阳煤集团的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公司收购原煤及入洗原煤的稳定
性和连续性,交易遵循公允原则,执行市场价格,能够保证公司的整体利益
和长远利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在
对议案进行表决时,公司关联董事白英、张福喜予以回避,非关联董事一致
通过,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该议案经本次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与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设备租赁协议(续
签稿)》的关联交易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阳煤集团签署《设备租赁协议》,
是为了规范公司与阳煤集团的关联交易行为,继续与阳煤集团建立密切、良
好的合作关系,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本项交易遵循公允原则,执行市场
价格,能够保证公司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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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在对议案进行表决时,公司关联董事白英、张
福喜予以回避,非关联董事一致通过,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我们同意该议案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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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
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授权独立董事)签字:




                                                        2014年 10月 21日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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