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48 股票简称:阳泉煤业 编号:临 2014-065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4 年 11 月 7 日上午 9 点在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会议中心召开;网络 投票时间为 2014 年 11 月 7 日上午 9:30—11:30 及下午 13:00—15:00。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人) 7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409,907,676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58.62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 4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股) 123,800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0.01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白英主持。本次会议的 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四)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9 人;公司在任监事 7 人,出席 7 人; 公司董事会秘书陆新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第1页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表决 形成以下决议: 议 同意 反对 弃权 案 反对 弃权 是否 议案内容 同意票数 比例 比例 比例 序 票数 票数 通过 (%) (%) (%) 号 关于与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 1 任公司签订《原煤收购协议(续 6,857,536 99.8268 2,800 0.0408 9,100 0.1325 通过 签稿)》的关联交易议案 关于与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 2 任公司签订《设备租赁协议(续 6,857,536 99.8268 2,800 0.0408 9,100 0.1325 通过 签稿)》的关联交易议案 关于同意控股子公司阳泉煤业 集团天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 3 1,409,895,776 99.9992 2,800 0.0002 9,100 0.0006 通过 其下属公司提供贷款展期担保 的议案 关于 2014 年度申请注册 30 亿元 4 中期票据事宜变更承销机构的 1,409,895,776 99.9992 2,800 0.0002 9,100 0.0006 通过 议案 关于通过兴业银行进行融资的 5 1,409,895,776 99.9992 2,800 0.0002 9,100 0.0006 通过 议案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对上述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议 同意 反对 弃权 案 反对 弃权 议案内容 同意票数 比例 比例 比例 序 票数 票数 (%) (%) (%) 号 关于与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 1 任公司签订《原煤收购协议(续 6,857,536 99.8268 2,800 0.0408 9,100 0.1325 签稿)》的关联交易议案 关于与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 2 任公司签订《设备租赁协议(续 6,857,536 99.8268 2,800 0.0408 9,100 0.1325 签稿)》的关联交易议案 关于同意控股子公司阳泉煤业 集团天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 3 6,857,536 99.8268 2,800 0.0408 9,100 0.1325 其下属公司提供贷款展期担保 的议案 关于 2014 年度申请注册 30 亿元 4 中期票据事宜变更承销机构的 6,857,536 99.8268 2,800 0.0408 9,100 0.1325 议案 关于通过兴业银行进行融资的 5 6,857,536 99.8268 2,800 0.0408 9,100 0.1325 议案 第2页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五项议案均为普通决议,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及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票通过。 第1、2项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公司控股股东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作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其所持表决权股份1,403,038,240股不计入上 述议案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曹一然和张妍担任 本次股东大会的见证律师。见证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作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 有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和决议 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 11月 7日 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