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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阳泉煤业:关于为阳煤集团寿阳景福煤业有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公告2015-01-07  

						证券代码:600348              股票简称:阳泉煤业               编号:临 2015-005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阳煤集团寿阳景福煤业有限公司提供
              贷款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阳煤集团寿阳景福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福公
        司”)。
      本次担保数量及累计为其担保数量:本次担保金额为 1 亿元人民币,
     公司累计为景福公司担保金额为 5.41 亿元人民币。
      本次担保为连带责任担保,有反担保。
      本次担保生效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金额累计为 41.6502 亿
     元,且全部为公司对下属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其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
      截止本公告日, 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一、对外担保概述
     (一)2009 年 10 月,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景福公司(公司持有景福公司
70%的股份)进入技改阶段。目前技改项目工程进入最后攻坚阶段,资金缺口
1 亿元。为保证技改项目工程及生产经营工作顺利进行,景福公司提请使用公
司在光大银行的授信额度贷款 1 亿元。据此,公司按照光大银行的要求向其
出具《授信额度使用授权委托书》,根据该《授信额度使用授权委托书》的
内容,景福公司如使用此授信额度,公司则须承诺对景福公司在相关《贷款
合同》项下所负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偿还义务,实质意义上是对景福公司的
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就公司为景福公司提供贷款担保事宜,公司与景福
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要求景福公司以其拥有的经评估后的价值为
13,645.73 万元的在建工程向公司提供反担保。
     (二)此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审议通过,由于景福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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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根据中国证监会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阳煤集团寿阳景福煤业有限公司
    2.公司住所:山西省寿阳县平头镇大远村。
    3.法定代表人:刘富生。
    4.注册资金:人民币 19,031 万元。
    5.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6.经营范围:该矿筹建项目相关服务。
    7.被担保人与公司的关系:景福公司系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景福公
司 70%的股权。
    8.截止 2013 年 12 月 31 日,景福公司资产总额 1,075,047,757.29 元,负
债总额 954,469,079.85 元,净资产 120,578,677.44 元,资产负债率为 88.79%
(以上数据已审计)。
    9.截止 2014 年 9 月 30 日,景福公司资产总额 1,352,834,610.67 元,负债
总额 1,245,343,291.39 元,净资产 107,491,319.28 元,资产负债率为 92.05%
(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授信额度使用授权委托书》和《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授信额度使用授权委托书》
    1.同意按照《综合授信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景福公司提供金额为一亿
元人民币的授信额度。
    2.同意督促景福公司履行其在《贷款合同》项下的各项承诺和还款义务,
并对《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偿还义务。
    3.同意对景福公司将授信额度再转授权给景福公司的下属公司使用的行
为及后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连带偿还义务。
    4.授权委托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担保事宜之日起生效,有效
期为两年。
    (二)公司与景福公司签署的《保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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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合同当事人
       反担保人:景福公司。
       保证人:公司。
       2.主债权
       授信额度为人民币贰亿肆仟万元整的银行贷款(包括公司为景福公司担
保使其获得的 1.4 亿元银行贷款)。本次贷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亿元。
       3.保证方式
       (1)鉴于公司为景福公司在光大银行取得壹亿元整的贷款提供了连带责
任担保,景福公司同意就上述贷款担保向公司提供反担保。
       (2)公司同意,景福公司以价值 13,645.73 万元的在建工程向公司提供
连带责任担保。具体资产明细以景福公司出具的抵押物清单为准。
       (3)当公司代偿后 30 日内未实现担保债权时,公司和景福公司应协商
将反担保资产进行处置;在前述约定的 10 日内双方协商不成的,景福公司应
按公司的授权对反担保资产予以拍卖、变卖处理。反担保资产折价或拍卖、
变卖所得实际价款应当首先清偿公司(实际价款为拍卖、变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如不足以清偿的,公司依法就不足部分另行向景福公司追偿;
反担保资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实际价款清偿公司后的余款归景福公司所
有。
       4.保证期间
       本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如为分期清偿,则
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
       5.违约责任
       出现《保证合同》中规定的违约事件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反担保人限期
纠正其违约行为,及时履行保证责任,如不能继续履约,应承担相应的担保
责任,景福公司应按照主合同贷款金额的 1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违约方
给对方造成了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的,违约方还应当支付赔偿金。
       6.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并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景福公司进行银行贷款主要是为了解决矿井整合改造
项目资金短缺问题,以确保相关技改项目的顺利完成。本次担保行为符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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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2005]120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担保行为
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被担保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有效
控制和防范风险。景福公司通过银行贷款是为了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公司
对其贷款提供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在上述担保
事项的决策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是合理的。根据中国证监会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该议案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 40.6502 亿元人民币(不含本
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8.90 %,且全部为公司对下属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其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
上述担保事项均已履行审议程序和对外披露程序。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六、备查文件
    景福公司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特此公告。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 1月 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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