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煤业:独立董事关于变更董事的独立意见2015-01-07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资料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变更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阳泉
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关于变更董事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经认真审阅公司董事候选人陆新先生和王平浩女士的个人履历、工
作经历等料,没有发现存在《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
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现象,任职资格合法,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
二、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5
年1月6日在北京邦泰宾馆召开。会议审议了公司《变更董事的议案》,提议推
荐陆新先生和王平浩女士为公司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根据《公司章程》、《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我们认为,上述推选的董事候选人符合有关董事的
任职条件和提名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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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变更董事的
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 1月 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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