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煤业:独立董事关于改聘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2015-01-07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改聘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
董事,基于个人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改聘高级管理
人员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经查阅公司提供的有关陆新先生、付书俊先生和成晓宇先生的个人
履历和工作实绩等资料,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和《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限制担任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行为,其任职资格合法;
二、公司董事会提名、聘任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综上所述、我们同意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对陆新先生、付书俊先生和成晓宇先生的聘任。我们认为,董
事会对付书俊先生和成晓宇先生的聘任没有违反《公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没有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
1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此页无正文,为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改聘高级管
理人员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授权独立董事)签字: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月6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