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煤业: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15-02-04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2 月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目 录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规定 ........................... II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办法 ...................... III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 IV
议案:关于为阳泉煤业(集团)平定裕泰煤业有限公司提供贷款担
保的议案 ................................................ 1
I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规定
为维护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股东在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期间依法行使权利,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依据中国证
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制定本规定。
一、公司负责大会的程序安排和会务工作,出席会议人员应当听从公司
工作人员安排,共同维护好大会秩序。
二、为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以及董事会邀请的
人员以外,公司有权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对于影响股东大会秩序和损害
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将按规定加以制止。
三、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应当持身份证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和证券账户卡等证件办理签到手续,在大会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终止登
记。未签到登记的股东原则上不能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四、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
影响大会的正常程序或者会议秩序。否则,大会主持人可以劝其退场。
五、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
权等各项权利。
审议提案时,只有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有发言权,其他与会人员不可提
问和发言。每位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发言原则上不超过五分钟。
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发言要举手示意,经大会主持人许可之后方可发言。
股东应针对议案内容发言,否则,大会主持人可以劝其终止发言。股东大会
在进行表决时,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不可进行大会发言。
六、对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提出的问题,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者由主
持人指定的相关人员作出答复或者说明。
七、股东大会审议大会议案之后,应当对议案作出决议。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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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办法
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股东在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依
法行使表决权,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制定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办法。
一、大会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议案进行表决
时,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投票时应当注明股东名称或者姓名、所持公司股份
数、股东代理人姓名,以便统计投票结果。
二、大会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在 “同意”、“反对”、“弃权”中任选一
项,选择方式应当以在所选项对应的栏中打“√”为准;未填、错填、字迹
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
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三、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
票结果为准。
四、本次会议议案表决完毕之后,请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将表决票及时
交给计票人员,以便及时统计表决结果。
五、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董事会须指定一名监票人,一名计票
人。股东的表决票由股东代表和两名监事以及见证律师参加清点,并由见证
律师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股东对表决结果无异议,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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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2月13日上午10:30
网络投票的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
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丰台区西局西街300号北京邦泰宾馆三层会议
室。
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其中:网络投票平台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主持人:董事长白英。
一、会议议案
关于为阳泉煤业(集团)平定裕泰煤业有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议案。
二、讨论、审议以上议案。
三、表决以上议案。
四、宣读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五、由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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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阳泉煤业(集团)平定裕泰煤业有限公司提供
贷款担保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下属孙公司阳泉煤业(集团)平定裕泰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
泰公司”)2011 年 4 月开工建设,基建项目总投资 35,232 万元,其中:60
万吨矿井技改项目总投资 32,224 万元,选煤厂项目总投资 3,008 万元,2015
年 2 月份工程将全部完工并进入联合试运行阶段,截至目前到位资金 30,667
万元,其中:注册资金 4,500 万元、项目贷款 18,587 万元、支付工程进度借
款 7,580 万元;项目建设资金缺口为 4,565 万元。同时,2015 年需缴纳采矿
权资源价款 2,000 万元,归还工行贷款本金 2,400 万元,试生产期间流动资
金 1,500 万元,上述支出共计 10,465 万元尚无资金来源。为保证裕泰公司矿
井按时投产及 2015 年正常的生产经营,兴业银行晋中支行同意给予裕泰公司
1 亿元银行贷款,期限为 1 年,利率为 6.16%,并要求公司为裕泰公司提供连
带责任担保。同时,裕泰公司以价值 11,946 万元的在建工程向公司提供反担
保。
此议案已经 2015 年 1 月 23 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
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 2月 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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