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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阳泉煤业:独立董事意见2015-04-09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资料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
了认真审议。通过认真听取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及管理层的介绍和说明后,
对所关心问题进行了质询和审议。经过认真讨论,对于下列事项予以独立、客
观、公正的判断,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审议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审核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母公
司2014年度实现净利润959,218,024.99元,加上2013年未分配利润
6,788,574,207.15元,公司2014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为7,747,792,232.14元。
鉴于当前的经济环境及行业形势,为确保公司现金流充裕,进一步增强市场
风险应对能力,保障公司可持续发展,实现公司未来发展计划和经营目标,
2014年度公司不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目
前的客观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
合规。我们同意将次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关于向下属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的审核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通过财务公司给予下属新景公司、平舒公司、天泰
公司、榆树坡公司、景福公司、平定兴裕、平定泰昌和平定裕泰提供总计96,267
万元的委托贷款,是为解决其目前资金周转紧张的问题。公司本次向下属公
司提供委托贷款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议案在
获得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公司本次通过财务公司该等提供委托贷款
需要向财务公司支付委托贷款手续费共计48.1335万元,鉴于财务公司为公司
控股股东阳煤集团的控股公司,因此公司向财务公司支付委托贷款手续费事
项构成关联交易。公司进行本项交易遵循公允原则,执行市场价格,能够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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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公司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
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在进行表决时,公司关联董事予以回避,非关联董事一
致通过,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对《关于控股子公司向阳煤集团支付采矿权租赁费的议案》的审核
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关联交易,遵循公允原则,执行市场价格,能够保证
公司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
利益。董事会在对议案进行表决时,公司关联董事予以回避,非关联董事一
致通过,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将次议案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对《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审核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内控制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公司根据基本规范、评价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纳入评价范围
的业务和事项,均已建立了内部控制,并得以有效执行,打到了公司内部控
制的目标,不存在重大缺陷。

       五、对《关于续聘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审核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14年
度聘请的审计机构,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较
好地完成了公司2014年度各项审计工作;且该公司业务规模雄厚,审计经验
丰富,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执业资格。我们同意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201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具
体审计费用由董事会按照2015年度实际工作情况给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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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授权独立董事)签字:




                                                             2015年 4月 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