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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阳泉煤业:关于为阳煤集团寿阳开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公告2016-03-16  

						证券代码:600348              股票简称:阳泉煤业               编号:临 2016-007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阳煤集团寿阳开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提
            供贷款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阳煤集团寿阳开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开
        元公司”)。
      本次担保数量及累计为其担保数量:本次担保金额为 1 亿元人民币,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累计为开元公司担保金额为 2.4 亿元人民币。
      本次担保为连带责任担保,有反担保。
      截止本公告日, 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一、对外担保概述
     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开元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的流动资金贷款 1 亿元将
于 2016 年 3 月 28 日到期。鉴于目前煤炭市场整体处于困境、煤炭价格持续
下跌的情况,开元公司面临资金短缺的困难。为保证开元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公司同意开元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办理流动资金贷款 1 亿元,期限 1 年,利
率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公司需要为开元公司该笔贷款提供担保,同时开元公
司以其价值 1.2 亿的资产向公司提供反担保。
     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阳煤集团寿阳
开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议案》。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向开元公司提供贷款担保在董事会审议权
限范围之内,不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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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阳煤集团寿阳开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2.公司住所:寿阳县平舒乡黄丹沟
    3.法定代表人:赵志强
    4.注册资金:人民币 5,000 万元整
    5.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6.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矿用产品制造、加工;机电安装;矿建工
程;工业民用建筑;电力开发;绿化;煤炭机械租赁;自有房屋租赁;煤炭
洗选;煤炭开采。
    7.被担保人系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
有阳煤集团寿阳开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100%股权。
    8.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开元公司资产总额为 130,387.41 万元,负
债总额为 73,915.36 万元,净资产为 56,472.05 万元,2014 年度营业收入为
116,522.33 万元,净利润 5,660.14 万元。[以上数据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9.截至 2016 年 2 月 29 日,开元公司资产总额为 151,415.27 万元,负债
总额为 92,704.06 万元,其中,净资产为 58,711.21 万元,2016 年 1-2 月营
业收入为 11,528.30 万元,净利润-497.97 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保证合同》
    1.合同当事人
    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阳煤集团寿阳开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保证人:公司。
    2.主债权
    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发生的所有的债权。
    3.保证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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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捐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
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
师费等)。
    5.保证期间
    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
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工行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
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两年。
    6.违约责任
    (1)下列任一情形均构成保证人违约:
    保证人不及时足额履行代偿责任;违反所做的保证与承诺或有其他不履
行本合同义务的行为;保证人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保证人在履行与债权人
或其他银行签订的其他合同时有违约行为;保证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已发生
重大不利变化。
    (2)保证人违约,债权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要求保证人立即履行代偿责任;要求保证人提供债权人认可的担保措施;
债权人依法向保证人的债务人主张代位求偿权,或请求法院撤销保证人放弃
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保证人
需按照债权人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配合与协助,债权人由此产生的各项费用
由保证人承担;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救济措施。
    7.生效
    本协议自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为开元公司进行银行贷款担保主要是为了解决开
元公司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公司的本次担保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
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担保行为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能够有效
控制和防范风险。开元公司通过银行贷款是为了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公司
对其贷款提供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情形。公司董事会在上述担
保事项的决策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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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的有关规定。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 24.04 亿元人民币(不含本次
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7.89%,且全部为公司对下属子公司及子公司对其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上
述担保事项均已履行审议程序和对外披露程序。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六、备查文件
   开元公司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特此公告。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 3月 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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