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煤业:关于为阳煤集团寿阳开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公告2016-08-25
证券代码:600348 股票简称:阳泉煤业 编号:临 2016-054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阳煤集团寿阳开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提供贷款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阳煤集团寿阳开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开
元公司”)。
本次担保数量及累计为其担保数量:本次担保金额为 1.4 亿元人民币,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累计为开元公司担保金额为 2.4 亿元人民币。
本次担保为连带责任担保,有反担保。
截止本公告日, 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一、对外担保概述
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开元公司为了缓解资金压力,于 2015 年 9 月 25 日
从中国平安银行获得综合授信额度 3 亿元,并在授信额度内取得流动资金贷款
1.4 亿元,其中:2015 年 9 月 25 日贷款 4,000 万元,2015 年 12 月 28 日以售
后回租方式取得贷款 1 亿元,以上贷款期限均为一年,均由公司提供贷款担
保。目前,开元公司上述贷款将陆续到期,开元公司为保证其正常的生产经
营活动,拟在偿还上述 1.4 亿元贷款后,在原授信额度内再向中国平安银行
申请贷款 1.4 亿元(具体可根据贷款时的实际情况采取流资贷款或售后回租
方式贷款),公司需要为该笔 1.4 亿元银行贷款提供贷款担保,开元公司同
意以账面价值不少于 1.68 亿元的资产向公司提供反担保。公司将就本次贷款
担保与中国平安银行签订担保合同,并与开元公司签订反担保合同。
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为阳煤集团寿阳
开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议案》。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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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向开元公司提供贷款担保在董事会审议权
限范围之内,不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阳煤集团寿阳开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2.公司住所:寿阳县平舒乡黄丹沟
3.法定代表人:赵志强
4.注册资金:人民币 5,000 万元整
5.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6.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矿用产品制造、加工;机电安装;矿建工
程;工业民用建筑;电力开发;绿化;煤炭机械租赁;自有房屋租赁;煤炭
洗选;煤炭开采。
7.被担保人系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公司拥有开元公司 100%股权。
8.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开元公司资产总额为 140,855.76 万元,负
债总额为 84,837.08 万元,净资产为 56,018.68 万元。2015 年度营业收入为
70,534.58 万元,净利润 1,039.17 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开元公司资产总额为 155,314.46 万元,负债总
额为 96,849.23 万元,净资产为 58,465.23 万元。2016 年 1-6 月营业收入为
31,606.25 万元,净利润 5.22 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
1.合同当事人
债权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债务人:阳煤集团寿阳开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保证人: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主债权
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发生的所有的债权。
3.保证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担保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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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只要主合同项下债
务未完全清偿,债权人即有权要求保证人就债务余额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
责任。利息、罚息、复利按主合同的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
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
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
5.保证期间
从合同生效起至主合同项下各具体授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
年。每一具体授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任意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
续至展期期间届满之日后两年。
6.违约责任
下列任一事件均可构成本条款所称违约事件:
(1)保证人不及时足额履行代偿责任;
(2)保证人违反所做的保证与承诺或有其他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3)保证人转移财产、抽逃资金;
(4)保证人在履行与债权人或其他银行签订的其他合同时有违约行为;
(5)保证人在经营、财务状况已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有违约事件发生时,债权人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保证人立即履行代偿责任;
(2)要求保证人提供债权人认可的担保措施;
(3)债权人依法向保证人的的债务人主张代位求偿权,或请求法院撤销
保证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行
为,保证人需按照债权人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配合与协助,债权人由此产生
的各项费用由保证方承担。
(4)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救济措施。
7.生效
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为开元公司进行银行贷款担保主要是为了解决开
元公司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公司的本次担保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
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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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担保行为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能够有效
控制和防范风险。开元公司通过银行贷款是为了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公司
对其贷款提供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情形。公司董事会在上述担
保事项的决策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 16.35 亿元人民币(不含本次
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2.72%,且全部为公司对下属子公司及子公司对其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上
述担保事项均已履行审议程序和对外披露程序。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六、备查文件
开元公司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特此公告。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 8月 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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