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煤业:独立董事意见2016-10-27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资料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确定
2016年第四季度原料煤收购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向恒丰银行申请综合授信
并由阳煤集团为综合授信项下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通过
认真听取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及管理层的介绍和说明后,对所关心问题进
行了质询和审议。经过认真讨论,对于下列事项予以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
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确定2016年第四季度原料煤收购价格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16年第四季度原料煤收购价格已经山西省物价局
价格认证中心认证并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该项交易公平合理,体现了公平、
公正、公开的市场原则,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通过该项关联交易,公司取
得了稳定的入洗原料煤供应,保证了公司生产经营的有序进行,符合公司的整
体利益,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项议案时,表决程序及
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关于向恒丰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由阳煤集团为综合授信项下贷款提
供担保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拟向恒丰银行西安分行申请综合授信人民币10亿元
整(其中敞口金额为人民币5亿元),授信期限期限为一年, 在授信额度内可
以一次或分次向银行申请贷款,具体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限将根据公司的实际
需求以及融资成本等综合因素最终决定,利率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公司控股股东阳煤集团为上述授信敞口额度项下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
保,公司同意为阳煤集团提供信用反担保。本次贷款是为了保证公司生产经
营资金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公司与阳煤集团的担
保事项构成关联担保,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相
关规定,本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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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授权独立董事)签字:
2016年 10月 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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