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煤业:独立董事意见2017-03-14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资料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
认真审议。通过认真听取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及管理层的介绍和说明后,对
所关心问题进行了质询和审议。经过认真讨论,对于下列事项予以独立、客观、
公正的判断,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为阳煤集团寿阳开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议
案》的审核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能够有效控制
和防范风险。开元公司通过银行贷款是为了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公司对其
贷款提供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情形。公司董事会在上述担保事
项的决策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对《关于拟受让阳煤集团寿阳景福煤业公司30%股权的议案》的审核
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拟受让阳煤集团寿阳景福煤业公司30%股权,有利于
景福公司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股权转让价款将以山西省国资委备案的评估
报告中评定的景福公司30%股权的评估结果为准。本事项能够保证公司的整体
利益和长远利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对《关于拟同意下属子公司阳泉煤业集团天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受
让山西宁武榆树坡煤业有限公司26%股权的议案》的审核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拟同意天泰公司受让榆树坡公司26%股权事宜,是基
于公司未来发展需要,并对榆树坡公司煤炭业务未来发展趋好的预期下作出
的,有利于榆树坡公司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股权转让价款将以山西省国资
委备案的评估报告中评定的榆树坡公司26%股权的评估结果为准。本事项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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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公司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对《关于拟设立全资子公司并整合公司及控股股东阳泉煤业(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供电资产的关联交易议案》的审核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拟设立售电公司并整合公司及控股股东阳泉煤业(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供电资产,是为了响应国家电力体制改革,适应国家售电
侧改革的相关政策。本事项能够保证公司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符合全体
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在对议案进行表决时,公司关联董事予以回避,非关联
董事一致通过,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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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授权独立董事)签字:
2017年 3月 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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