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煤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8-04-28
证券代码:600348 证券简称:阳泉煤业 公告编号:2018-017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损益、
总资产、净资产产生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的原因
2017 年 4 月 28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
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 号,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
起施行。
2017 年 5 月 10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
—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施行。
2017 年 12 月 25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
式的通知》(财务〔2017〕30 号),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和该通知要求编制 2017 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二)变更的日期
根据前述规定,公司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
则。
(三)变更内容
1.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
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
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2.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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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 年 4 月 28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
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 号),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施行。对于该准则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
止经营,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2)2017 年 5 月 10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自 2017 年 6 月 12 起施行。
对 2017 年 1 月 1 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 2017 年 1 月 1
日至该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该准则进行调整。根据修订后《企
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要求,公司将修改财务报表列报,与日常
活动相关政府补助,从利润表“营业外收入”项目调整至利润表“其他收益”
项目列报。
(3)2017 年 12 月 25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
表格式的通知》(财务〔2017〕30 号)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和该通知要求编制 2017 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根据该通
知要求,公司将修改财务报表列报,在资产负债表新增“持有待售资产”、“持
有待售负债”。在利润表中新增“资产处置收益”、“其他收益”、“持续经营净
利润”、“终止经营净利润”等报表项目,并对营业外收支的核算范围进行了
调整。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要求,本公司采用
修订后的财务报表格式编制 2017 年度财务报表,对于本期财务报表列报的影
响如下: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 影响 2017 年报表项目 对 2017 年报表影响 对 2016 年报表影响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 营业外收入 -159,008,086.39
政府补助(修订)》 其他收益 159,008,086.39
资产处置收益 2,347,380.43 6,835,619.60
财会〔2017〕30 号文件
营业外收入、支出净额 -2,347,380.43 -6,835,619.60
财会〔2017〕13 号 无影响
三、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一)独立董事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文件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
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此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执行新的会计政策能
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特此公告。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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