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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阳泉煤业: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2018-04-28  

						证券代码:600348               股票简称:阳泉煤业               编号:2018-016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山西证监局《关于做好公司章程及相
关制度修改工作的通知》(晋证监函〔2017〕624号)等相关规定,公司结合
实际情况拟对《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原《章程》第八十四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提出选
任董事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然后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
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由监事会提出拟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的建议
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然后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由股东代表出任
的监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
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或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
人。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
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
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
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
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
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
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
逐个进行表决。”
                                    第1页
       现修改为:“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提出选
任董事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然后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
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由监事会提出拟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的建议
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然后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由股东代表出任
的监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
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或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
人。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
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
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
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
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
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
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
逐个进行表决。”

       二、原《章程》第八十五条“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现修改为:“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
票制;股东大会只选举一名董事、监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采用累积投票时,每一股东持有的表决票数等于所持股份数额乘以应选
董事、监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者分别投给几个董事
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开进行选举。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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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应单独计票。
    实行累积投票选举公司董事、监事的具体程序与要求如下:
    (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所
选举的所有董事、监事,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监事后标注其使用的表决
票数;
    (二)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表决票总数超过了其所合法拥有的表决
票数,则该选票无效;反之为有效选票;
    (三)表决完毕后,由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监事
候选人所得票数;
    (四)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以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其是否当选,
但当选董事、监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达到出席该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以
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以上。
    当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相同,且该得票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如
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则应就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
监事候选人在下次股东大会时进行选举。
    若当选的董事、监事不足应选人数的,则应就所缺名额在股东大会时另
行选举。
    由此导致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不足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则下
次股东大会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的二个月以内召开。”
    除以上修改,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变。
    上述修订内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公司
《章程》的规定,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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