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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阳泉煤业: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8-07-06  

						证券代码:600348                        证券简称:阳泉煤业                      公告编号:2018-025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05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7/13           -                 2018/7/16            2018/7/16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8 年 5 月 18 日的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7 年年度
     (二)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
全体股东。
     (三)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405,000,000 股为基数,每
股派发现金红利 0.20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493,025,000.00 元。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7/13           -                 2018/7/16           2018/7/16
    四、分配实施办法
    (一)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
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
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
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
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二)自行发放对象
    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三)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
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
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05 元;对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持股 1 年以内
(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05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
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
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
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
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人民币 0.184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
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
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本公司股票(“沪股通”),
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
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
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845 元人民币。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205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如对本次公司 2017 年年度分红派息事宜有任何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
式向公司咨询:
    联系部门: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353-7078618

    特此公告。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