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煤业: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2018-11-10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变更董事的议案》进
行了认真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名杨乃时同志为公
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经认真审阅杨乃时同志的个人履历、工作经历
等资料,没有发现其存在《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况,也没有发现其被
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任职资格合法,符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
二、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 2018 年 11 月 9 日以通讯表决
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董事的议案》,同意杨乃时同志为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会届满之日止。杨乃时同志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规定。根
据公司《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认为,杨乃时
同志符合有关董事的任职条件和提名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将上述议
案提请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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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
会议独立董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独立董事(或授权委托独立董事)签字:
张继武 赵雪媛 孙国瑞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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