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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阳泉煤业:关于为阳煤集团寿阳开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公告2019-01-16  

						证券代码:600348               股票简称:阳泉煤业               编号:2019-003
债券代码:143960               债券简称:18 阳煤 Y1
债券代码:143979               债券简称:18 阳煤 Y2
债券代码:143921               债券简称:18 阳煤 Y3
债券代码:155989               债券简称:18 阳煤 Y4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阳煤集团寿阳开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提
            供贷款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阳煤集团寿阳开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开
       元公司”)。
      本次担保数量及累计为其担保数量:本次担保金额为 22,000 万元人民
       币,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累计为开元公司担保金额为 2.2 亿元人民币。
      本次担保为连带责任担保,有反担保。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一、对外担保概述
     为保证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阳煤集团寿阳开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开元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缓解目前资金周转紧张的状况,公司拟
同意开元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办理流动资金贷款 8,000 万元,利率为同期银
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10%,期限为一年;向平安银行申请贷款 14,000 万元,
利率为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10%,贷款期限为一年。公司就上述两笔贷
款分别为开元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贷款 8,000 万元敞口授信及平安银行贷款
14,000 万元敞口授信提供担保,同时要求开元公司以价值 26,400 万元的资产
向公司提供反担保。
     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15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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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为阳煤集团寿阳开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议案》。根据中国证
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向开元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
金额属于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之内,不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阳煤集团寿阳开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2.公司住所:寿阳县平舒乡黄丹沟
    3.法定代表人:赵志强
    4.注册资金:人民币 5,000 万元整
    5.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6.经营范围:矿用产品制造、加工;机电安装;矿建工程;房屋工程服
务;电力业务:发电业务;电力供应:售电业务;园林绿化工程;煤矿设备
租赁;自有房屋租赁;煤炭洗选;矿产资源开采:煤炭开采。(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被担保人系公司之全资子公司。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开元公司资产总额为 181,442.75 万元,负债
总额为 101,048.91 万元,资产净额为 80,393.83 万元,营业收入为 138,692.40
万元,净利润 18,168.72 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开元公司资产总额为 178,024.68 万元,负债总
额为 85,277.39 万元,资产净额为 92,747.29 万元,营业收入为 95,737.64
万元,净利润 11,709.73 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保证合同一》
    1.合同当事人
    债权人:中国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阳煤集团寿阳开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保证人:公司。
    2.主债权
    债务人向债权人申请的 14,000 万元银行贷款。
    3.保证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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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保证范围
   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5.保证期间
   若主合同为授信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
起至主合同项下各具体授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每一具体授信
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任意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
之日后两年。
   6.违约条款
   (1)下列任一情形均构成保证人违约:
   保证人不及时足额履行代偿责任;违反所做的保证与承诺或有其他不履
行本合同义务的行为;保证人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保证人在履行与债权人
或其他银行签订的其他合同时有违约行为;保证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已发生
重大不利变化。
   (2)保证人违约,债权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要求保证人立即履行代偿责任;要求保证人提供债权人认可的担保措施;
债权人依法向保证人的债务人主张代位求偿权,或请求法院撤销保证人放弃
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保证人
需按照债权人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配合与协助,债权人由此产生的各项费用
由保证人承担;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救济措施。
   7.生效
   本协议自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二)《保证合同二》
   1.合同当事人
   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阳煤集团寿阳开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保证人:公司。
   2.主债权
   基于主合同(借款合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3.保证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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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捐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
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
师费等)。
    5.保证期间
    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
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工商银行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
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两年。
    6.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违背其
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任何陈述、保证与承诺的,即构成违约。因此而给对方
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担保人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的,债权
人有权扣划担保人开立在中国工商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处的所有账户中的款项
以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
    7.生效
    本协议自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为下属全资子公司开元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
能够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公司本次担保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损害股东和公司的整体利益。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为开元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主要是为了缓解
开元公司目前资金周转紧张的状况,保证其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
害股东和公司整体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上述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及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 16.15 亿元人民币(不含本次
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78%,且全部为公司对下属子公司及子公司对其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上
述担保事项均已履行审议程序和对外披露程序。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六、备查文件
    开元公司截至2018年9月30日的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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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公告。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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