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煤业: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2019-07-18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向下属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事项进行认
真核查,公司已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有
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
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体现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程序合法,
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
十次会议审议。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
议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出席会议独立董事(或授权委托独立董事)签字:
张继武 孙国瑞 辛茂荀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