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煤业: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优先股认购协议的公告2019-07-18
证券代码:600348 股票简称:阳泉煤业 编号:2019-039
债券代码:143960 债券简称:18 阳煤 Y1
债券代码:143979 债券简称:18 阳煤 Y2
债券代码:143921 债券简称:18 阳煤 Y3
债券代码:155989 债券简称:18 阳煤 Y4
债券代码:155229 债券简称:19 阳煤 01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
优先股认购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六
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的议案》等议案。
公司拟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总数不超过 2,000 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0
亿元。公司已与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永明”)、光
大金瓯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光大金瓯”)分别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优先
股认购合同》(以下简称“《认购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对象包括光大永明、光大金瓯,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光大永明
公司名称: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 30 号院 8 号楼 3 层 307 房间
法定代表人:李少非
光大永明系一家依当时适用的有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股份有限公司,并系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有权发行并管理资产管理产品的金融
机构。截至本合同签署之日,光大永明注册资本为 5 亿元人民币。
(二)光大金瓯
公司名称: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街道海事路 17 号 205 室
法定代表人:康龙
光大金瓯系一家依当时适用的有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有限责任公司。截至本合同签署之日,乙方注册资本为 30 亿元人民币。
二、认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和签订时间
2019 年 7 月 16 日,本公司与光大永明、光大金瓯分别签署了《认购合同》。
(二)认购数量、认购价格及支付方式
1、认购数量:光大永明拟代表其发行并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认购不超过
1,000 万股本次发行的境内优先股股份;光大金瓯同意认购不超过 500 万股本次
发行的境内优先股股份。最终认购数量由双方根据有权机关核准发行的股份总数
另行商定。
2、认购价格:本次认购的优先股每股面值 100 元人民币,按面值认购。
3、支付方式:在认购合同生效的前提下,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以现金
认购本次发行的优先股股份。
(三)认购价款支付
在本合同生效后,按照公司和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缴款通
知,以现金方式将认购价款划入指定的收款账户。
(四)优先股主要条款
2
经双方协商,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双方意愿,针对下列条款初步达成一致,
具体将由双方另行商定:
1、股息率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采用附单次跳息安排的固定股息率。第 1-3 个计息
年度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通过询价方式或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经公司与保
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有关规定协商确定并保持不变。自第 4 个计息年度起,
如果公司不行使全部赎回权,每股票面股息率在第 1-3 个计息年度股息率基础上
增加 2 个百分点,第 4 个计息年度股息率调整之后保持不变。
认购方不参与本次发行的股息率询价过程,并接受公司和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根据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最终确定的股息率。
2、固定股息累积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采取累积股息支付方式,即在之前年度未向优先股
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累积到下一年度,且不构成违约。
3、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的方式
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与剩余
利润的分配。
4、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的赎回选择权为公司所有,即公司拥有赎回权。本次发行
的优先股不设置投资者回售条款,优先股股东无权向公司回售其所持有的优先股。
5、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的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偿还金
融机构贷款。
(五)合同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1、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印章之日起成立。
3
2、本合同在下列条件全部得到满足时即生效:
2.1 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均已批准本次发行及本合同;
2.2 认购方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程序,获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包括但不
限于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的批准和授权),同意其本次认购本次发行的境内优
先股股份事宜;
2.3 本次发行的境内优先股股份获得相关主管单位批准;
2.4 中国证监会已核准本次发行。
3、上述条件均满足后,以最后一个条件的满足日为本合同的生效日。
4、上述合同生效条件任一项确定无法满足时,合同自动解除,且双方均无
需为合同生效条件未满足而向另一方承担任何责任。
三、备查文件
(一)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二)本公司与光大永明、光大金瓯分别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优先股认购
合同》。
特此公告。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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