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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阳泉煤业:独立董事意见2019-08-24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向下
属全资子公司阳泉煤业集团西上庄低热值煤热电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
案》和《关于下属泊里煤矿项目购买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属企
业煤炭产能指标交易价款结算的关联交易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通过认真
听取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及管理层的介绍和说明后,对所关心问题进行了
质询和审议。经过认真讨论,对于下列事项予以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并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下属全资子公司阳泉煤业集团西上庄低热值煤热电有限公司
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阳煤财务公司向下属全资子公司西
上庄热电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目的是为了保证西上庄热电公司按时支付项目
复工的启动资金,保障其热电项目复工组织的有序推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董事会在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一致通过,
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关于下属泊里煤矿项目购买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属企
业煤炭产能指标交易价款结算的关联交易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下属煤矿购买阳煤集团及其下属企业煤炭产能指标,
符合国家发改委《关于实施减量置换严控煤炭新增产能有关事项的通知》和
《关于在建煤矿项目落实化解过剩产能任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精神,
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做大做强煤炭主业,不存在损害股东和公司利益的
情况。董事会在对上述议案进行表决时,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
会议独立董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出席会议独立董事(或授权委托独立董事)签字:




      张继武                 孙国瑞                              辛茂荀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