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煤业:独立董事意见2020-07-23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通过认真听
取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及管理层的介绍和说明后,对所关心问题进行了质
询和审议。经过认真讨论,对于下列事项予以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并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议
案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16 日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鉴于此议案仅为延
长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不涉及其他内容的修改,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本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已届满,董事会换届选举符合《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认真审阅公司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个
人履历、工作经历等料,没有发现存在《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况,以
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现象,任职资格合法,符合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独立董事的条件。
因此,我们同意本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
会议独立董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出席会议独立董事(或授权委托独立董事)签字:
张继武 孙国瑞 辛茂荀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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