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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煤业: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2020-12-29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 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通过认真听
取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及管理层的介绍和说明后,对所关心问题进行了质
询和审议。经过认真讨论,对于下列事项予以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并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本次聘任的副总经理张二生先生、石
成涛先生和延春明先生的简历及相关资料,我们未发现其有《公司法》规定
的禁止任职的情形、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以及被证
券交易所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我们认为上述三名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程
序、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张二生先生、石成涛先生和延春明先
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二、关于向下属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阳煤财务公司向下属子公司进行委
托贷款,目的是为了保证下属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
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向阳煤财务公
司支付手续费用,符合行业规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
下属子公司以所拥有的资产向公司提供贷款担保,有利于公司控制贷款风险。
董事会在对上述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本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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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独立董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出席会议独立董事(或授权委托独立董事)签字:




      孙国瑞                 辛茂荀                            刘志远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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