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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阳股份: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4月修订)2021-04-14  

                             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1 年 4 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三章 临时报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和程序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的宗旨和根据】
    为规范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
管理,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对外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包括公司按规定须公开披露之信息
的内部传递、汇总、文件制作、呈报审核和公开发布,以及相关咨询内容的
报审和解答等。公司和分公司、子公司从事与本办法相关的活动,都应当遵
守本办法。
    第三条     【信息披露界定】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以规定的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和规定的媒体
上,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向社会
公众公布,并按规定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四条   【信息披露范围】
   本办法中的“信息”是指所有会对公司经营、社会形象和股票及其他证券价
格、交易量、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
披露的信息;同时,还包括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对公司经营状况等相关方面的
咨询信息。
   本办法中的“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
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五条   【信息披露责任人】
   公司董事会管理公开信息披露事项,公开信息披露事务实行董事会秘书
负责制。
    第六条   【本办法的适用人员和机构范围】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控股子公司的以下人
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法定持续义务。公司应当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披露这
一法定持续义务。
    第八条   【信息披露要求】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
的内容和形式要求,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

                                  1
信息,且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
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
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且有直接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悉者控制在最小范
围内。
    第九条   【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平台】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
市报告书、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均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
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
以中文文本为准。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公司章程确定的
报刊上刊登,其他公告传媒披露的信息,其主要内容应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
的内容完全一致,并不得先于指定报刊。公司不能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
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投资者的
互动和交流,对投资者提问给予及时回复。公司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与投资
者进行沟通,应当确保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违反法
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关于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和
要求。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
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公告,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
息。公司可以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的“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披露未达法定信
息披露标准的公司事项。
    第十条   【信息披露的原则】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

                                  2
   (一)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公司应严格按照《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披露有关信息。公司除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外,还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
有可能对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
   (五)国家法律、法规予以保护的公司核心商业机密可以不予披露。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的内容】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
告为临时报告。
   (二)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
出的公开承诺。
   (三)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
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
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
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信息。
   公司的信息达不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公开信息披露要求
的,公司可免于报告和公告义务。
   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及格式,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定期报告

                                      3
       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内容和披露时间】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
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
定的期限内完成并披露定期报告。其中,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
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
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时
间。
       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披露时间的预约】
    公司应当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上海证券交
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的披露事宜。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
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的理由和变更后
的披露时间。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未能按期披露处置】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时,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
则第 13 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等有关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有关通知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
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
会秘书负责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的内容】

                                       4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公司简介;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董事会报告;
 (四) 公司报告期内发生的重要事项;
 (五) 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
 (六)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情况;
 (七) 公司治理基本情况;
 (八) 内部控制情况;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半年度报告的内容】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公司简介;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董事会报告;
 (四) 公司报告期内发生的重要事项;
 (五) 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
 (六)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七)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正文;
 (八)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季度报告的内容】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重要提示;
 (二)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三) 公司报告期内发生的重要事项;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的审核确认】

                                5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
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
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
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
明定期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
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
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
然免除。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的披露方式】
    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披露年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全文,在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半年度报告摘要和季度报
告正文。
    第二十一条    【业绩预告】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预计半年度和第三季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业绩大幅变动,一般指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
以上。比较基数较小时,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业绩预告;

                                   6
    (三)实现扭亏为盈。
       第二十二条   【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时,应当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时;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披露报送文件】
    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
提交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及摘要(或正文);
    (二)审计报告原件(如有);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
件;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四条   【业绩提前泄漏和传闻的处置】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若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
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主营业务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
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
指标。
       第二十五条 【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需报送文件】
    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无保留审

                                    7
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的规定,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无保
留审计意见时,在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其提交下
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
明的董事会决议和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独立董事对审议意见涉及事项所发表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专项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六条   【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说明和纠正】
   对于第二十五条所涉事项,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
披露规范规定的,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相关定期报告中对该审计意见涉及
事项作出详细说明;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
的,公司应当对该事项进行纠正和重新审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
限内披露经纠正的财务会计报告的有关审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报告的解释、说明和修改及公告的更正和补充】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
时回复其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
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二十八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息披露】
   公司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转股价格的历次调整的情况,经调整后的最新转股价格;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转股的情况;
   (三)前十名可转换债券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
   (四)担保人盈利能力、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五)公司的负债情况、资信变化情况以及在未来年度还债的现金安排;
   (六)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8
                            第三章   临时报告
    第二十九条    【临时报告事项】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
能产生的影响。
   公司对外公布的临时报告是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主要内容包括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应当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和其他重大事
件等,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重要会议及其声明;
   (二)重要经营事项;
   (三)重要投资事项;
   (四)重要合同和担保事项;
   (五)重大诉讼、仲裁、赔偿和处罚事项;
   (六)股东、董事和经理变动事项;
   (七)其他应当以临时报告形式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条     【重要会议及其声明】
   临时报告中的重要会议及其声明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召开股东大会或者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三)董事会的决议;
   (四)监事会的决议;
   (五)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和报告。
    第三十一条    【重要经营事项】
   临时报告中的重要经营事项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三)收购或者出售资产达到公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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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关联交易达到公告标准;
   (五)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七)公司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八)获悉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
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九)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名称、公司章程、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的变更,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
章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披露;
   (十一)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二)董事会就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
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三)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并购重组委员会,对公司新股、
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十四)公司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五)公司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清算状态、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十六)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
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七)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十八)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九)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第三十二条   【重要投资事项】
   临时报告中的重要投资事项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
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10
   (三)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家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百分之五以
上。
       第三十三条   【重要合同、担保事项】
   临时报告中的重要合同、担保事项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有关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
方面重要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二)上述合同以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三)发生重大担保事项。
       第三十四条   【重大诉讼、仲裁、赔偿和处罚事项】
   临时报告中的重大诉讼、仲裁、赔偿和处罚事项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三)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主要银行账户
被冻结;
   (四)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五)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六)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
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七)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八)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第三十五条   【股东、董事或者经理变动事项】

                                    11
    临时报告中的股东、董事或者经理变动事项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
的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四)董事长或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
    第三十六条     【其他事项】
    临时报告中的其他事项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公司股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或者被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于下一交易
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1、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
    2、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五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
到 30 倍,并且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 20%的;
    3、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
    (三)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
    (四)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有关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
事项。
    第三十七条     【临时报告的披露要求】
    除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外,公司临时报告应当以董事会名义发
布,并加盖公司公章。

                                   12
       第三十八条    【重大事项的及时披露】
   公司应当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披露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
或期限)时;
   (三)任何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重大事件
时。
       第三十九条    【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披露】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条所述任何时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四十条     【重大事项的持续披露】
   公司根据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披露临时报告后,已披露的重
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
变化的,还应当按照下述规定持续披露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的,及时披
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该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及时披
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者协议的内容
或者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及时披露发生重大变化
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该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及时披露批准或者
否决的情况;
   (四)该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付
款安排;

                                      13
   (五)该重大事项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披露交
付者或过户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的,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每隔三十
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该重大事项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第四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重大事件导致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并购导致的信息披露义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
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三条   【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导致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
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
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
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
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
披露。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决议披露】

                                   14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会议决
议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同意后披露决议公告。股东
大会、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监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监事签
字确认。
       第四十五条   【未能如期召开股东大会时的信息披露】
   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当立
即向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
书。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内容】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其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涉及股东提案的,应当列明提
案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当说明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四)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否决提案的,应当披
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股东大会上不得向股东通报、泄露未曾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内容】
   董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姓名、缺席理由和受托董事姓
名;
   (四)每项提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

                                    15
者弃权的理由;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由和回避情
况;
    (六)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或者独立发表意见的,说明事前认可情况
或者所发表的意见;
    (七)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内容】
    公司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理由和受托监事姓
名;
    (三)每项提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
者弃权的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四十九条   【交易披露标准】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超过 50%时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超过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时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超过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时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16
万元,超过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时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超过 50%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时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条 【交易的连续计算】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
的原则适用第四十九条规定。
    第五十一条   【担保异常情况的披露】
    对于达到披露标准的担保,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
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
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五十二条   【交易披露内容】
    公司应当根据交易类型,披露下述所有适用该交易的有关内容:
    (一)交易概述和交易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对于按照累计计
算原则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还应当简单介绍各单项交易和累计情况;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包括标的的名称、帐面值、评估值、运营
情况、有关资产上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是否存在涉及
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或者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交易标的为股权的,还应当说明股权对应的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最近一年
又一期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等财务数据;
    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的,还应当说明公司是
否存在为该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该子公司理财,以及该子公司占用公司资
金等方面的情况;如存在,应当披露前述事项涉及的金额、对公司的影响和
解决措施;
    (四)交易标的的交付状态、交付和过户时间;
    (五)交易协议其他方面的主要内容,包括成交金额、支付方式(现金、
股权、资产置换等)、支付期限或者分期付款的安排、协议生效条件和生效时

                                    17
间以及有效期间等;交易协议有任何形式的附加或者保留条款的,应当予以
特别说明;
    交易需经股东大会或者有权部门批准的,还应当说明需履行的法定程序
和进展情况;
    (六)交易定价依据,公司支出款项的资金来源;
    (七)公司预计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包括潜在利益),交易对公司本期
和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
    (八)关于交易对方履约能力的分析;
    (九)交易涉及的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
    (十)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关联交易的情况说明;
    (十一)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同业竞争的情况及相关应对措施的说
明;
    (十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意见;
    (十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该交易真实情况的其他内容。
    对于担保事项的披露内容,除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包括截止披露日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
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五十三条   【交易免于披露标准】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
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披露和
履行相应程序。
       第五十四条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披露标准】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
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
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18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上述标准
的,适用本条规定。
    公司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五十五条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告内容】
    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
    (二)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者期后利润的影响;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六条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持续披露】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
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初审和终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
裁决执行情况等。
    第五十七条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在董事会形成相关决议后及时披
露,并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市场前景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取得有权机关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四)有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说明;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等事项的,还应当比照本办法的相关
规定进行披露。
    第五十八条     【业绩预告更正公告内容】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
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公司披露的业绩预告更正公告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19
    (一)预计的本期业绩情况;
    (二)预计的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的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
因;
    (三)董事会的致歉说明和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
    (四)关于公司股票可能会被实施或者撤销特别处理、暂停上市、恢复
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说明(如适用)。
    根据注册会计师预审计结果进行业绩预告更正的,还应当说明公司与注
册会计师在业绩预告方面是否存在分歧及分歧所在。
       第五十九条    【盈利预测更正公告内容】
    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的,应当及时披露盈
利预测更正公告。公司披露的盈利预测更正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预计的本期业绩;
    (二)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存在的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三)董事会的致歉说明和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
    (四)关于公司股票可能会被实施或者撤销特别处理、暂停上市、恢复
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说明(如适用)。
       第六十条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公告内容】
    公司应当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
告。公司利润分配或资金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通过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二)派发现金股利、股份股利、资金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比例(以每 10
股表述)、股本基数(按实施前实际股本计算)以及是否含税和扣税情况等;
    (三)股权登记日、除权(息)日、新增股份上市日;
    (四)方案实施办法;
    (五)股本结构变动表(按变动前总股本、本次派发红股数、本次转增
股本数、变动后总股本、占总股本比例等项目列示);
    (六)派发股份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按新股本摊薄计算的上
年度每股收益或者本年度半年度每股收益;

                                      20
   (七)有关咨询办法。
    第六十一条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下一
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公告日为非交易日,
从下一交易日起重新开始。
    第六十二条     【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需提交的文件】
   公司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时,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的分析说明;
   (三)公司问询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函件,以及控股股东及其实
际控制人的回函;
   (四)有助于说明问题真实情况的其他文件。
    第六十三条     【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内容】
   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二)董事会核实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对象、方式和结果,包括公司内
外部环境是否发生变化,公司或者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或拟发
生资产重组、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的情况说明;
   (三)关于是否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声明;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四条【公司传闻澄清公告内容】
   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传
闻传播的证据,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确认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
格的重大事项的回函,并发布澄清公告。
   公司关于传闻的澄清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传闻内容及其来源;

                                   21
    (二)传闻所涉及事项的真实情况;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和程序
       第六十五条   【信息披露人】
    可以代表公司披露信息的应当为下列人员之一:
    (一)公司董事长;
    (二)公司总经理;
    (三)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董事长授权的董事;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
    (五)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第六十六条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和责任人】
    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子公司已经发生或者即将
发生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包括但不限于第
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应当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
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报告。
    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是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
人和潜在关联人),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分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
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为报告事项第一责任人,应当
指定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联系人,同时报公司证券部备
案。
       第六十七条   【重大信息的报告要求】
    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或者
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地报送信息。
    个人上报的信息应当由本人签字确认;部门(子、分公司)上报信息应
当经部门(公司)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部门(公司)公章。

                                     22
    第六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报告的事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下列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五日内,
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交有关最新资料:
   (一)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有无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受查
处的情况;
   (三)参加证券业务培训的情况;
   (四)其他任职情况和最近五年的工作经历;
   (五)拥有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国籍、长期居留权的情况;
   (六)监管部门认为应当声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提供信息的范围】
   公司各有关部门应当在下列事项范围内配合公司对外披露信息:
   (一)公司证券部负责提供公司对外投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控股
股东增持、减持或者质押公司股份,公司控制权发生转移情况及委托理财等
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情况;
   (二)公司财务部负责提供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
管理情况。提供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借贷、担保、赠与、租赁和承包等合同
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情况、重大关联交易以及其他相关财务数据。提
供公司经营情况及发生的重大债务或者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重大亏损或者
重大损失以及预见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提供公司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变
更的情况;
   (三)公司供应部、销售部负责提供买卖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
止情况,提供市场环境变化情况;
   (四)公司综合部负责提供公司组织机构和结构变化情况,提供劳动人
事用工制度和薪酬制度变化情况,提供重大人事变动情况;提供公司章程、
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名称的变更情况,提供发生重大诉讼、仲裁和重大行
政处罚情况。
   (五)公司规划发展部负责提供公司发展战略、募集资金投向的变更情

                                  23
况;
   (六)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提供公司产品质量提升、产品升级、技术创
新、安全生产情况。
       第七十条     【公司信息报告和披露程序】
   公司的信息的报告披露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负责人将拟披露信息事件向董事会秘书
报告;
   (二)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应对外披露后,由提供信息的部门分公司或子
公司提供经负责人签字的草拟的临时报告文稿,并交证券部进行形式审核;
   (三)证券部将审核后的临时报告上报董事会秘书审核;
   (四)董事会秘书对资料进行合法性或者合规性审查并签字后,将资料
提交董事长;
   (五)经董事长审核同意后,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部报送上海证券交
易所审核;
   (六)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部在指定的报纸
和网站上公告相关信息。
       第七十一条    【对外披露信息的权限范围】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应当遵循下列权限范围:
   (一)定期报告和出席会议的股东、董事或者监事签名拟披露的临时报
告,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完成披露工作;
   (二)涉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的有关出售和收购
资产、关联交易、股票交易异常变动、公司合并和分立事项以及其他重大事
项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起草文稿,报董事长审核、签发后予以披
露;
   (三)公司股票停牌、复牌申请书由董事会秘书起草,报董事长审核、
签发后予以披露。
       第七十二条    【对内披露信息的权限范围】
   在公司内部和集团公司局域网上发布信息时,应当经相关的公司部门负

                                      24
责人、分公司负责人同意并由董事会秘书签发;在公司内部和集团公司局域
网上或者其他内部刊物上遇有不适当发布信息情形的,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七十三条   【信息披露事项的咨询】
    公司有关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的,
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咨询,或者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
询。
       第七十四条   【信息披露失误处理】
    公司发现已经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或者所披露的
其他信息有错误、遗漏和误导的,应当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者澄
清公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
       第七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信息披露责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和执行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董事会
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负有下列责任: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定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
规定;
    (二)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
向本所报告并披露;
    (三)负责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具体事务,包括组织落实公司信息披露
制度,与新闻媒体和投资者联系,接待有关公司信息披露的来访,回答有关
公司信息披露的咨询,联系股东和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
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督促公
司董事会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五)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和分公
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

                                     25
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并
将年度培训情况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六)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保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资料,并负责披
露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以公司或单位名义与证券公司、股评人士、
新闻记者等洽谈证券业务或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对于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咨
询,应引荐到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答。董事会办公室按照职责权限对已
公开披露的信息予以答复,超出职责权限范围的,报请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予
以答复。
    第七十六条   【董事和董事会的信息披露责任】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对
公司信息披露负有下列责任:
    (一)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全体成员
应当保障公司信息披露符合本办法第一章所列基本原则,对公司信息披露中
出现的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的和连带的责任;
    (二)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者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者董
事会向股东和媒体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三)公司董事会董事就任子公司董事的,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
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员变动情况,以
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方面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真实和
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如果有两人以上公司董事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
应当确定一个为主要报告人,但所有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应当
共同承担子公司信息披露报告的责任;
    (四)董事会成员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者将对公司经
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当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第七十七条   【监事和监事会的信息披露责任】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对公司信息披露负有下列责任:

                                 26
   (一)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的,应当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
议和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二)监事会全体成员应当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符合本办法第一
章所列基本原则,对公司信息披露中出现的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
别的和连带的责任;
   (三)监事会和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披露公司未经公开
披露的非监事职权范围内的信息;
   (四)监事会对外披露涉及检查公司财务事项的,对外披露涉及董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
的,应当提前十五天以书面文件形式通知董事会;
   (五)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者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应当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
料;
   (六)监事会成员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者将对公司经
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当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七)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
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
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八)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
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
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七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披露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分公司经理对公司信息披露负有下列责任: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向董事会
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订立和执行情况,报告资金运用和盈
亏情况。总经理或者指定负责的副总经理应当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并在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二)分公司经理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向公司总经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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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分公司生产、安全管理、重大合同的订立和执行情况,报告分公司资金运
用和盈亏情况。分公司经理应当保证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报告上
签名承担相应责任。分公司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
务;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和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答复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
就询问和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交报告和资料应当履行相应的交接
手续,并由交接双方就交接的报告和资料情况,就交接日期和时间等内容,
签名认可;
   (五)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者将对
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当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第七十九条 【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部门负责人的信息披露责任】
   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部门负责人对公司信息披露负有下列责任:
   (一)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有关部门在研究问题、做出决定时,
涉及到信息披露事项的,主要负责人应当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
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二)遇有需要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有关部门协调的信息披露事
宜时,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协调任务。
       第八十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责任】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
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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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经在媒体上传播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
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的公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八十一条   【信息披露的报纸】
    本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刊载报纸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
海证券报》。有关本公司信息披露的事宜需要在报纸上刊载的,应当在《中国
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刊载。在其他报纸上刊载有关本
公司的信息,不具有本公司正式信息披露的效力。
    第八十二条   【信息披露的网站】
    本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配
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刊载于指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
(http://www.sse.com.cn)。刊载于非指定的网站,不具有本公司正式信息
披露的效力。
    公司可以在公司互联网网站和内部网站刊载上述信息,但刊载时间不得
早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刊载的时间。
    第八十三条   【信息披露的其他媒体】
    本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也可以刊载于或者发表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
或者发表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的报纸或者网站。
    第八十四条   【信息披露形式限制】
    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的形式披露本公司信息,不能代替本公司正式
的信息披露。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八十五条   【信息披露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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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当披露信
息的工作人员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都负有保
密义务。
    第八十六条    【信息披露保密职责】
    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和有效的措施,在有关本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
之前,使信息知情者的人数和信息知情者的范围尽可能受到控制。
    第八十七条    【信息披露保密要求】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
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投资者和媒体等进行沟通
时,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八十八条    【信息披露的补救】
    公司董事会如果获悉本公司有关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
经泄密,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因此信息明显发生异常波动,应当采取措施,
将该信息予以正式披露。
    第八十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管理】
    公司证券部负责对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和资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进行分类归档、保管和备查,并经董事会秘书同意后,
提交监管部门、投资者、债权人等进行查阅。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条     【交易的释义】
    本办法第四十九条所称 “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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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
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九十一条   【关联交易事项的披露】
    公司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披露,适用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九十二条   【信息披露处罚规定】
    由于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或者由于工作失职,使公司信息披露出现问题,
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负面影响的,应当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
育或者警告处分,并给予责任人必要的经济处罚。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追究其应当承担的责任,或者是保留追究其责任的
权利。
       第九十三条   【未尽事宜的办理】
    本办法未尽事宜,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十四条   【第一时间界定】
    本办法所称第一时间,指事件发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结束之前的所有时
间。
       第九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的解释文本同本办法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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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六条   【本办法的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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