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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阳股份: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2021-04-14  

                        证券代码:600348                      证券简称:华阳股份                       公告编号:2021-021
债券代码:143960                      债券简称:18 阳煤 Y1
债券代码:143979                      债券简称:18 阳煤 Y2
债券代码:143921                      债券简称:18 阳煤 Y3
债券代码:155989                      债券简称:18 阳煤 Y4
债券代码:155229                      债券简称:19 阳煤 01
债券代码:155666                      债券简称:19 阳股 02
债券代码:163962                      债券简称:19 阳煤 Y1
债券代码:163398                      债券简称:20 阳煤 01




         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
拟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
如下:
序
                     原条款内容                                         修改后内容
号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
1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依法行使职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依法行使

     权,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职权,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2
     则》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其他法律 、 准则》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法律 、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3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下列职权:                                     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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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方案;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方案;                                          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议;                                            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第五条      (十二)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第五

规定的担保事项;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      (十三) 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事项及《股票上市规则》第 9.3 款规定的事项及     的事项及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导致公司主营业务

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变更的事      变更的事项;

项;                                            (十四) 《股票上市规则》第 9.3 款规定的达到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下列标准的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十六)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除提供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      资产的 50%以上;

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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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 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除提

                                                 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

                                                 务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八)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

                                                 额的百分之五的风险投资事项;

                                                 (十九)单项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百分之十,或融资后公司资产负债率在百分之

                                                 七十以上的借款;

                                                 (二十)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百分之三十的资产抵押、质押;

                                                 (二十一)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本条第十四款所述的交易事项包括购买或

                                                 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

                                                 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资产、债权债务重组(单

                                                 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签订许可使用协

                                                 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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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第3页
   审议通过:                                    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二)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保;

   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担保;

   10%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10%的担保;

   保。                                          (五)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

                                                 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及本章程规定的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其他担保。

    除以上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其他内容不变。根据《公司章程》
的规定,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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