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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阳股份: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2021-08-28  

                                           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资料




       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通过认真听
取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及管理层的介绍和说明后,对所关心问题进行了质
询和审议。经过认真讨论,对于下列事项予以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并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本次聘任的副总经理赵志强先生的简
历及相关资料,我们未发现其有《公司法》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形、被中国
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以及被证券交易所宣布为不适当人选
的情形,我们认为赵志强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程序、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
赵志强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二、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我们认为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针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方案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案切实
可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市场前景良好。本次可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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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的发行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
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并
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
目标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并
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编制的《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对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投
资计划、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背景和必要性、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
施的可行性等事项作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本次公开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进行全面了解。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
策的规定及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
需求,有利于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
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编制的《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止的前次募集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违规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并同
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收益、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
主体承诺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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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认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
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
若干意见》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
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要求,公司就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
主体出具的承诺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
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收益、采取填
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制定的《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和广大
股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意愿,建立了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有利
于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
划>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山
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该规则的
制度有利于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
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
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利于加快推进本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工作进度,确保高效、有序地完成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
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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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
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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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
议独立董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出席会议独立董事(或授权委托独立董事)签字:




      孙国瑞                         辛茂荀                                 刘志远




                                                     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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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