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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阳股份: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2022-04-15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1(以下简称“华阳股份”、“上市公司”或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602 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证函[2020]1980 号)同意,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2,000 万股优先股,
募集资金总额为 20 亿元人民币。本次优先股采取分次发行的方式,第一期发行
数量为 1,000 万股,募集资金规模为 10 亿元人民币(以下简称“本期发行”)。
公司本期发行优先股于 2020 年 9 月 16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挂
牌转让。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保荐机构”)担任本次优
先股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对华阳股份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证券挂牌当年剩余时间
及其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即 2020 年 9 月 16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根据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光大证券现就本持
续督导期间(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开展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报告如下:

         一、2021 年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督导项目                                   工作内容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         保荐机构已根据持续督导工作制度与公司
     1
            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         制定并实施持续督导工作计划。


1 注:“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华阳股份曾用名,于 2021 年 1 月 5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及修改相应条款的议案》,并经 2021 年 1 月 21 日
召开的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中文名称由“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为“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2 日完成公司名称工商变更登记及《公司章
程》备案手续,并取得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
序号             督导项目                             工作内容
       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
                                        保荐机构已同公司签订保荐协议,其中明确
       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
                                        规定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上
       或 相关当事 人签署持 续督 导协
 2                                      述协议已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本持续督
       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
                                        导期间,未发生对协议内容做出修改或终止
       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协议的情况。
       备案。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
 3     查、尽职调查、高管访谈等方式开   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
       展持续督导工作。                 方式,对上市公司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
       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按有关规定保
 4     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
                                        荐机构须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交易所报告,并经审核后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
       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
       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
       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或相关当事人未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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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公 司或相关 当事人出 现违 法违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
       保荐机构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
 6     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     级管理人员均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及不履
       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     行其所作承诺等情况。
       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
                                        保荐机构督促并核查了华阳股份执行公司
       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公司治理制度的
 7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
                                        情况。华阳股份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
       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治理制度。
       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
       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
                                        保荐机构对华阳股份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
       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
                                        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公司内控制度基本
 8     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
                                        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执行,公司运行
       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对
                                        规范。
       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
       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     保荐机构对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体系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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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     核查,审阅了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
序号             督导项目                             工作内容
       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     件。详见本持续督导报告书之“二、保荐
       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     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易 所提交的 文件不存 在虚 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
                                        详见本持续督导报告书之“二、保荐机构对
 10    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
       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
       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
       行 信息披露 义务后五 个交 易日
       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 详见本持续督导报告书之“二、保荐机构对
 11
       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
       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
       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
 12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     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
       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     关注函的情况。
       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13    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控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
       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密切关注公共传
       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
 14                                   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并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
       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
                                      行核查,未发现该等事项。
       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
       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
 15    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
                                      现该等事项。
       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序号             督导项目                             工作内容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
       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
       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
       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
       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
       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
       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
       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
       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
                                        保荐机构已制定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
 16    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
                                        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
       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
       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
       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
       检查: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
       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
       资金;
       (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
 17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
       值业务等;
       (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
       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
       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
       他情形。
                                        华阳股份募集资金正常使用,截至本期末募
                                        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已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
                                        保荐机构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督导公司执行
 18    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及募集资金监管协
       项。
                                        议,并出具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
                                        专项核查报告。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华阳股份
本持续督导期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
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包括董事会
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报告等文件,对
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认为公司已披露的公
告与实际情况相一致,披露的内容完整,信息披露档案资料完整,不存在应予以
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重大信
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符合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华阳股份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
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不存在按照《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付力强               金   师




                               保荐机构(盖章):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