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阳股份: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2022-04-15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1(以下简称“华阳股份”、“上市公司”
或“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602 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证函[2020]1980 号)同意,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2,000 万股优
先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20 亿元人民币。本次优先股采取分次发行的方式,第一
期发行数量为 1,000 万股,募集资金规模为 10 亿元人民币(以下简称“本期发
行”)。公司本期发行优先股于 2020 年 9 月 16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
平台挂牌转让。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保荐机构”)担任本次
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对华阳股份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证券挂牌
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即 2020 年 9 月 16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光大证券作为本期发行的保荐机构对华阳股
份持续督导期限已经届满。
光大证券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
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1 注:“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华阳股份曾用名,于 2021 年 1 月 5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及修改相应条款的议案》,并经 2021 年 1 月 21 日召
开的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中文名称由“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
为“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2 日完成公司名称工商变更登记及《公司章程》备
案手续,并取得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对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
督导》等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1、保荐机构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3、主要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4、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5、本项目保荐代表人:付力强、金师
6、联系电话:021-52523086
三、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名称: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
2、证券代码:600348.SH
3、注册资本:2,405,000,000.00 元
4、注册地址:山西省阳泉市矿区桃北西街 2 号
5、办公地址:山西省阳泉市矿区桃北西街 2 号
6、法定代表人:杨乃时
7、实际控制人: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8、董事会秘书:王平浩
9、联系电话:0353-7080590
10、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11、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0 年 8 月 18 日
12、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0 年 9 月 16 日
13、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14、年报披露时间:2022 年 4 月 15 日
15、其他:无
四、保荐工作概述
1、尽职推荐阶段
在华阳股份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过程中,光大证券作为保荐机构,根据《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华阳股份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进行尽职调查,统筹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工作;组织编制募集说明书等
申请文件并出具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发行保荐书等重要文件;提交申请文件后,
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
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
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
2、持续督导阶段
在优先股发行上市后,光大证券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由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
工作人员组成了持续督导工作小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等方式开展持续督
导工作,重点对以下事项进行关注:相关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上市公司履行持
续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执行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的有关制度及信息披露义务、
募集资金使用及存放情况以及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
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华阳股份的规范运作、募集资金运用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并对华阳股份运行情况进行了现场核查,督促华阳股份整改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
题。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保荐代表人贾广华因个人工作变动原因,无法继续担
任华阳股份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及时委派付力强担任公司的保荐代
表人,继续履行华阳股份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项目持续督导职责,并出具《关于变
更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的专项
说明报告》(光证报[2021]325 号)。
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保荐代表人席平健因个人工作变动原因,无法继续担
任华阳股份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及时委派金师担任公司的保荐代表
人,继续履行华阳股份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项目持续督导职责,并出具《关于变更
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的专项说
明报告》(光证报[2022]67 号)。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未发生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等重大事项。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
及时、准确地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重要事项并与
保荐机构沟通,按照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安排列席相关会议等事宜。
公司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工作及持续督导工作,为本次发行的推荐
及持续督导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出具专
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
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
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华阳股份优
先股挂牌上市之日起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在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
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
检查。
华阳股份在持续督导期内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华阳股份募
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
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具体使用情况与信息披露情况一致,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
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无。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上海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的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付力强 金 师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
刘秋明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