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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阳股份: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公告2022-04-15  

                        证券代码:600348                        证券简称:华阳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3
债券代码:155229                        债券简称:19 阳煤 01
债券代码:155666                        债券简称:19 阳股 02
债券代码:163962                        债券简称:19 阳煤 Y1
债券代码:163398                        债券简称:20 阳煤 01




         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部分条款进行相应
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序
                      原条款内容                                        修改后内容
号

     第一条 本制度的宗旨和根据                         第一条 本制度的宗旨和根据

         为规范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以            为规范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        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

     管理,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        管理,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1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则(2008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       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

     联交易实施指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关联方披露》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          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企业会计

     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以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和《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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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

                                                  定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法人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法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                                          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    (二)由上述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      控制的除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

    其他组织;                                    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七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    (三)由第七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

    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 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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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      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

    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他组织;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      及其一致行动人;

    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

    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    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

    的控股子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

    等。                                          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     第六条 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

3   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    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

    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

    人员的除外。                                  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为公司的关联自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为公司的关联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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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                                          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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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                                           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

    和高级管理人员;                               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   (四)本条(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     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

    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

    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       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

    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     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

    自然人,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     自然人。

    股子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

    第八条 公司的潜在关联人                        第八条 公司的潜在关联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

    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效后的 12 个月内,存在制度第五条、第七条所

    (一)根据与公司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     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

5   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

    月内,将具有第五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

    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五条和第七

    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三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                    第三章 关联交易认定

    第十一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范围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

6   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       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

    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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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提供财务资助;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

    (四)提供担保;                                托贷款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债权、债务重组;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八)债权、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缴出资权等);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五)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七)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        (十六)存贷款业务;

    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

    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      移的事项;

    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十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

                                                    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

                                                    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二条 例外情形

        本制度不适用于下列情形的关联交易:

    (一)公司与关联法人签署的一次性协议或与同

7   一个关联法人在 12 个月内签署的不同协议,所      删除

    涉及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 0.5%以下的(公司提供担保的除外);

    (二)公司向有关联的自然人一次或同一个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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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的自然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收付的现金或收

    购、出售的资产累计达 30 万元以下的(公司提

    供担保的除外)。

    第四章 关联人报备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报

    备职责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

    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

    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的报备职责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确认公司关联人名单,

    并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报备信息披露

        公司应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市
                                                  新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公司专区”在线填报或更新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
                                                  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2.1)中删除
    联关系信息。
8                                                 了旧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
    第十六条 公司关联人的报备信息内容
                                                  施指引》(2011)的关联人报备内容,故本章删
        公司关联自然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除。
    (一)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公司关联法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法人名称、法人组织机构代码;

    (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第十七条 公司对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逐层揭示关联人与公司之间的关

    联关系,说明:

    (一)控制方或股份持有方全称、组织机构代码

    (如有);

    (二)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全称、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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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有);

     (三)控制方或投资方持有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

     总股本比例等。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

     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    的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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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披露。                                      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董事、监事、高级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法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公司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 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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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

     应当及时披露。                                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

                                                   披露。

     第二十条 提交审议并进行披露的关联交易         第十四条 提交审议并进行披露的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          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应当

     以下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    及时披露的标准的,应在披露前提交董事会审

     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议。未达到及时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董事会授

     (一)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    权董事长或经营管理层具体决策。需要独立董事

     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    事前认可的交易,董事会或经营管理层决策前应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取得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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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公司拟发生重大关联         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以下

     交易的,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董

     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      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者评估报告。对于第八章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一)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

     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    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包括承担的

     者评估。                                      债务和费用)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



                                           第6页
     (三)公司为持股 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     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公司拟发生前述重大

     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    关联交易的,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

     回避表决。                                    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

                                                   计或者评估报告。对于第七章所述与日常经营相

                                                   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

                                                   计或者评估。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公司出资

                                                   额达到本项规定的标准,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

                                                   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

                                                   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豁免适用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的规定。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未达到本项规定的标准,

                                                   但中国证监会、本所根据审慎原则要求,或者公

                                                   司按照其章程或者其他规定,以及自愿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

                                                   披露义务,并适用有关审计或者评估的要求。

                                                   (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三)公司为持股 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

                                                   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

                                                   回避表决。

     第二十一条 其他需要说明的关联交易             第十五条 其他需要说明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

     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十八条、第十    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十二条、第十

     九条和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三条和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12       公司拟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          公司因放弃权利导致与其关联人发生关联

     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的,应当以公司放弃增资    交易的,应当按照以下标准适用本规则第十二

     权或优先受让权所涉及的金额为交易金额,适用    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    1.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对控股子公司或者控

     定。                                          制的其他主体的优先购买或者认缴出资等权利,



                                           第7页
    公司因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将导致公       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放弃金额

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公司拟放弃     与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股票上市规则》

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对应的公司的最近一期       第 6.1.2 条、第 6.1.3 条的规定。

末全部净资产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十八条、第十     2.公司放弃权利未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九条和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发生变更,但相比于未放弃权利,所拥有该主体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   权益的比例下降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按权益变

关联交易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     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股票上市规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     则》第 6.1.2 条、第 6.1.3 条的规定。

定。                                               公司部分放弃权利的,还应当以前两款规定

    公司进行下列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连续十     的金额和指标与实际受让或者出资金额,适用

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关联交易金额, 《股票上市规则》第 6.1.2 条、第 6.1.3 条的规

分别适用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第(一) 定。

项的规定: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的相关安排涉及未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等有条件确定金额的,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     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适用本规则第十

交易。                                         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法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

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     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

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以及由同一关联自然人     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

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

    已经按照累计计算原则履行股东大会决策       作为计算标准,适用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

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

                                               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

                                               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

                                               过投资额度。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下列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

                                               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关联交易

                                               金额,分别适用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

                                               第(一)项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第8页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

                                                   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法

                                                   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或相

                                                   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经按照累计计算原则履行股东大会决策

                                                   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四条 关联董事的回避                     第二十条 关联董事的回避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

     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    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

     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13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

                                                   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

                                                   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

                                                   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

                                                   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9页
     第二十五条 关联股东的回避                       第二十一条 关联股东的回避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

     东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      东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

     权。                                            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

14                                                   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

                                                     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六)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

                                                     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

                                                     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

                                                     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二十二条 关联担保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

                                                     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15   新增
                                                     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

                                                     反担保。



                                          第 10 页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

                                                     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

                                                     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

                                                     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

                                                     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二十六条 对控股股东的特别限制                 第二十三条 对控股股东的特别限制:

     (一)控股股东不得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      (一)控股股东不得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

     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      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

     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 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

     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        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

     出。                                            出。

     (二)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      (二)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

     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        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

     用:                                            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使用;                                其他关联方使用;
16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        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

     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三)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聘请具有证      (三)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聘请具有证

     券业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控股股东        券业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控股股东

     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做专项审计。独立董事对专项      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做专项审计。独立董事对专项

     审计结果有异议的,有权提请公司董事会另行聘       审计结果有异议的,有权提请公司董事会另行聘



                                          第 11 页
     请审计机构进行复核。                             请审计机构进行复核。

     (四)存在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四)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时,公

     时,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        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

     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占用的资金。

     (五)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或公司持股 50%以下       (五)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或公司持股 50%以下

     的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                           的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

     第三十四条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关联交       第三十一条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关联交

     易的披露                                         易的披露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重要事项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重要事项
17
     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并根       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并根

     据不同类型按第三十五至三十八条的要求分别         据不同类型按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五条的要求

     披露。                                           分别披露。

     第三十九条 日常关联交易情况概述                  第三十六条 日常关联交易情况概述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指引第十一条第(十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十

     一)项至第(十五)项所列日常关联交易的,应       二)项至第(十六)项所列日常关联交易的,应

     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和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和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第四十条     新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应履行的程      (一)已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

     序                                               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

          首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司应当与关联      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

     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总       半年度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

18   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       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

     有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协       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

     议经审议通过并披露后,根据其进行的日常关联       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

     交易按照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

          公司每年新发生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

     较多,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等, 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难以按照前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股东大会或         (二)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

     者董事会审议的,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         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

     前,按类别对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露;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



                                           第 12 页
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结果提交股东大      大会审议;如果协议在履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

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      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按照本款前

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分类汇      述规定处理;

总披露。公司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总金额的,应      (三)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

当根据超出量重新提请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        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

议并披露。                                      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

第四十一条   变更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应       序并披露;

履行的程序                                      (四)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

    对于以前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        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如果执行过程中主      (五)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

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      限超过 3 年的,应当每 3 年根据本制度的规定重

中按要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      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

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

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

根据协议设计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股东大会或者

董事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预计数量较多的日常关联交易

    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的,公司可以在

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之前,按类别对公司当年度

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

据预计结果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

露。

    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

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按照第三十五条的

要求进行披露。

    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

据超出金额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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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

     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制度的规定重

     新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溢价购买应履行的程序                   第三十八条 溢价购买应履行的程序

         公司拟购买关联人资产的价格超过账面值              公司拟购买关联人资产的价格超过账面值

     100%的重大关联交易,公司除公告溢价原因外, 100%的重大关联交易,公司除公告溢价原因外,
19
     应当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或者其          应当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或者其

     他投票的便利方式,并应当遵守第四十六条至第        他投票的便利方式,并应当遵守第三十九条至第

     四十九条的规定。                                  四十二条的规定。

     第五十条 免于审议和披露的关联交易                 第四十三条 免于审议和披露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

     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

     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        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

     衍生品种;                                        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        (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

     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需提供担保;

     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

20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 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

     红利或者报酬。                                    其他衍生品种;

     第五十一条   可以申请免于审议和披露的关联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

     交易                                              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下述交易,可以向上海证        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

     议和披露:                                        红利或者报酬;

     (一)因一方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进行的公开招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

     标、公开拍卖等活动所导致的关联交易;              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一方与另一方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        (七)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规



                                            第 14 页
     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则第七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

     下列关联交易也可以向上海证券所申请豁免:         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一)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财务资助的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抵押或

     担保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所申请豁免按照关

     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担保,且公司未提供反

     担保的,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三)同一自然人同时担任公司和其他法人或组

     织的独立董事且不存在其他构成关联人情形的,

     该法人或组织与公司进行交易,公司可以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

     审议和披露。

     (四)公司拟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

     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

     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

     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本制

     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五十二条     可以申请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达到重大

     关联交易的标准,所有出资方均以现金出资,并

     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

     例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家庭成员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21
         本制度所指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         月修订)》6.3.8 条及 6.3.9 条,删除。



                                           第 15 页
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

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关联董事

    本制度所指公司关联董事,系指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

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

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

定的与公司存在利益冲突可能影响其独立商业

判断的董事。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关联股东

本制度所指公司关联股东,系指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

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

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

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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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

     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五十六条 未尽事宜的办理                         第四十四条 未尽事宜的办理

         本制度未尽事宜的办理,应当根据《公司              本制度未尽事宜的办理,应当根据《公司法》

     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治理      《证券法》 企业会计准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22   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        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企业

     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      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和其他有关

     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执行。                        规范性文件执行。



      除以上修改,《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其他内容不变,尚需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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