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阳股份: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公告2022-04-15
证券代码:600348 证券简称:华阳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3
债券代码:155229 债券简称:19 阳煤 01
债券代码:155666 债券简称:19 阳股 02
债券代码:163962 债券简称:19 阳煤 Y1
债券代码:163398 债券简称:20 阳煤 01
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部分条款进行相应
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序
原条款内容 修改后内容
号
第一条 本制度的宗旨和根据 第一条 本制度的宗旨和根据
为规范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以 为规范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 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
管理,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 管理,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1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则(2008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 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
联交易实施指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关联方披露》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 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企业会计
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以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和《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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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
定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法人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法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 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 (二)由上述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 控制的除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
其他组织; 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七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 (三)由第七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
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 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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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 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
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他组织;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 及其一致行动人;
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
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 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
的控股子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
等。 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 第六条 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
3 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 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
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
人员的除外。 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为公司的关联自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为公司的关联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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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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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
和高级管理人员; 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 (四)本条(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 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
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
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 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
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 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
自然人,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 自然人。
股子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
第八条 公司的潜在关联人 第八条 公司的潜在关联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
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效后的 12 个月内,存在制度第五条、第七条所
(一)根据与公司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 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
5 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
月内,将具有第五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
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五条和第七
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三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 第三章 关联交易认定
第十一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范围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
6 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 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
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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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供财务资助;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
(四)提供担保; 托贷款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债权、债务重组;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八)债权、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缴出资权等);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五)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七)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 (十六)存贷款业务;
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
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 移的事项;
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十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
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
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二条 例外情形
本制度不适用于下列情形的关联交易:
(一)公司与关联法人签署的一次性协议或与同
7 一个关联法人在 12 个月内签署的不同协议,所 删除
涉及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 0.5%以下的(公司提供担保的除外);
(二)公司向有关联的自然人一次或同一个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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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的自然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收付的现金或收
购、出售的资产累计达 30 万元以下的(公司提
供担保的除外)。
第四章 关联人报备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报
备职责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
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
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的报备职责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确认公司关联人名单,
并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报备信息披露
公司应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市
新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公司专区”在线填报或更新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
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2.1)中删除
联关系信息。
8 了旧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
第十六条 公司关联人的报备信息内容
施指引》(2011)的关联人报备内容,故本章删
公司关联自然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除。
(一)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公司关联法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法人名称、法人组织机构代码;
(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第十七条 公司对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逐层揭示关联人与公司之间的关
联关系,说明:
(一)控制方或股份持有方全称、组织机构代码
(如有);
(二)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全称、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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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
(三)控制方或投资方持有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
总股本比例等。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
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 的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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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披露。 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董事、监事、高级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法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公司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 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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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
应当及时披露。 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
披露。
第二十条 提交审议并进行披露的关联交易 第十四条 提交审议并进行披露的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 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应当
以下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 及时披露的标准的,应在披露前提交董事会审
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议。未达到及时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董事会授
(一)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 权董事长或经营管理层具体决策。需要独立董事
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 事前认可的交易,董事会或经营管理层决策前应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取得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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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公司拟发生重大关联 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以下
交易的,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董
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 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者评估报告。对于第八章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一)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
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 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包括承担的
者评估。 债务和费用)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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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为持股 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 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公司拟发生前述重大
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 关联交易的,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
回避表决。 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
计或者评估报告。对于第七章所述与日常经营相
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
计或者评估。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公司出资
额达到本项规定的标准,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
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
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豁免适用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的规定。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未达到本项规定的标准,
但中国证监会、本所根据审慎原则要求,或者公
司按照其章程或者其他规定,以及自愿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
披露义务,并适用有关审计或者评估的要求。
(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三)公司为持股 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
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
回避表决。
第二十一条 其他需要说明的关联交易 第十五条 其他需要说明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
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十八条、第十 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十二条、第十
九条和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三条和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12 公司拟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 公司因放弃权利导致与其关联人发生关联
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的,应当以公司放弃增资 交易的,应当按照以下标准适用本规则第十二
权或优先受让权所涉及的金额为交易金额,适用 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 1.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对控股子公司或者控
定。 制的其他主体的优先购买或者认缴出资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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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将导致公 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放弃金额
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公司拟放弃 与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股票上市规则》
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对应的公司的最近一期 第 6.1.2 条、第 6.1.3 条的规定。
末全部净资产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十八条、第十 2.公司放弃权利未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九条和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发生变更,但相比于未放弃权利,所拥有该主体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 权益的比例下降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按权益变
关联交易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 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股票上市规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 则》第 6.1.2 条、第 6.1.3 条的规定。
定。 公司部分放弃权利的,还应当以前两款规定
公司进行下列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连续十 的金额和指标与实际受让或者出资金额,适用
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关联交易金额, 《股票上市规则》第 6.1.2 条、第 6.1.3 条的规
分别适用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第(一) 定。
项的规定: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的相关安排涉及未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等有条件确定金额的,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 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适用本规则第十
交易。 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法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
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 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
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以及由同一关联自然人 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
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
已经按照累计计算原则履行股东大会决策 作为计算标准,适用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
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
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
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
过投资额度。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下列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
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关联交易
金额,分别适用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
第(一)项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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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
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法
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或相
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经按照累计计算原则履行股东大会决策
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四条 关联董事的回避 第二十条 关联董事的回避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
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 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
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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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
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
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
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
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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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关联股东的回避 第二十一条 关联股东的回避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
东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 东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
权。 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
14 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
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六)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
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
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
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二十二条 关联担保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
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15 新增
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
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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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
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
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
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
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二十六条 对控股股东的特别限制 第二十三条 对控股股东的特别限制:
(一)控股股东不得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 (一)控股股东不得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
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 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
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 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
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 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
出。 出。
(二)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 (二)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
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 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
用: 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使用; 其他关联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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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 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
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三)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聘请具有证 (三)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聘请具有证
券业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控股股东 券业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控股股东
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做专项审计。独立董事对专项 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做专项审计。独立董事对专项
审计结果有异议的,有权提请公司董事会另行聘 审计结果有异议的,有权提请公司董事会另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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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审计机构进行复核。 请审计机构进行复核。
(四)存在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四)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时,公
时,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 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
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占用的资金。
(五)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或公司持股 50%以下 (五)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或公司持股 50%以下
的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 的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
第三十四条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关联交 第三十一条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关联交
易的披露 易的披露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重要事项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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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并根 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并根
据不同类型按第三十五至三十八条的要求分别 据不同类型按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五条的要求
披露。 分别披露。
第三十九条 日常关联交易情况概述 第三十六条 日常关联交易情况概述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指引第十一条第(十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十
一)项至第(十五)项所列日常关联交易的,应 二)项至第(十六)项所列日常关联交易的,应
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和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和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第四十条 新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应履行的程 (一)已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
序 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
首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司应当与关联 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
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总 半年度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
18 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 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
有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协 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
议经审议通过并披露后,根据其进行的日常关联 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
交易按照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
公司每年新发生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
较多,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等, 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难以按照前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股东大会或 (二)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
者董事会审议的,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 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
前,按类别对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露;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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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结果提交股东大 大会审议;如果协议在履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
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 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按照本款前
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分类汇 述规定处理;
总披露。公司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总金额的,应 (三)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
当根据超出量重新提请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 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
议并披露。 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
第四十一条 变更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应 序并披露;
履行的程序 (四)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
对于以前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 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如果执行过程中主 (五)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
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 限超过 3 年的,应当每 3 年根据本制度的规定重
中按要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 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
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
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
根据协议设计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股东大会或者
董事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预计数量较多的日常关联交易
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的,公司可以在
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之前,按类别对公司当年度
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
据预计结果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
露。
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
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按照第三十五条的
要求进行披露。
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
据超出金额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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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
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制度的规定重
新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溢价购买应履行的程序 第三十八条 溢价购买应履行的程序
公司拟购买关联人资产的价格超过账面值 公司拟购买关联人资产的价格超过账面值
100%的重大关联交易,公司除公告溢价原因外, 100%的重大关联交易,公司除公告溢价原因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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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或者其 应当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或者其
他投票的便利方式,并应当遵守第四十六条至第 他投票的便利方式,并应当遵守第三十九条至第
四十九条的规定。 四十二条的规定。
第五十条 免于审议和披露的关联交易 第四十三条 免于审议和披露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
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
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 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
衍生品种; 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 (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
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需提供担保;
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
20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 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
红利或者报酬。 其他衍生品种;
第五十一条 可以申请免于审议和披露的关联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
交易 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下述交易,可以向上海证 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
议和披露: 红利或者报酬;
(一)因一方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进行的公开招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
标、公开拍卖等活动所导致的关联交易; 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一方与另一方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 (七)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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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则第七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
下列关联交易也可以向上海证券所申请豁免: 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一)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财务资助的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抵押或
担保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所申请豁免按照关
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担保,且公司未提供反
担保的,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三)同一自然人同时担任公司和其他法人或组
织的独立董事且不存在其他构成关联人情形的,
该法人或组织与公司进行交易,公司可以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
审议和披露。
(四)公司拟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
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
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
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本制
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五十二条 可以申请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达到重大
关联交易的标准,所有出资方均以现金出资,并
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
例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家庭成员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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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制度所指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 月修订)》6.3.8 条及 6.3.9 条,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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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
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关联董事
本制度所指公司关联董事,系指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
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
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
定的与公司存在利益冲突可能影响其独立商业
判断的董事。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关联股东
本制度所指公司关联股东,系指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
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
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
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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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
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五十六条 未尽事宜的办理 第四十四条 未尽事宜的办理
本制度未尽事宜的办理,应当根据《公司 本制度未尽事宜的办理,应当根据《公司法》
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治理 《证券法》 企业会计准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22 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 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企业
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 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和其他有关
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执行。 规范性文件执行。
除以上修改,《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其他内容不变,尚需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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