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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阳股份: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05-21  

                        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2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山西华阳集团

新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并行使对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权,保障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利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监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

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监事会由 7 名监事组成,包括以下人员:

    (一) 股东代表;

    (二) 不少于监事会成员总数 1/3 的职工代表。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

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六条      监事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行使

职权。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

告。
       第七条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并可以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
出质询或者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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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损害职工利益时,可

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董事会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

监事会应当向股东通报直至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八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

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 6 个月召开一次。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
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在注意相关保密要求的情况下向公司
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
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二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
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
    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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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
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
日和五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
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
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并进行会议记录。
    经全体监事同意,可豁免上述条款规定的通知时限。
    第十五条   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 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监事,
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的监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
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延期召开监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监事会
应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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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书面传
签表决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书面传签文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事后提交的曾参
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
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
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
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
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
上的投票权。
    一名监事不应在一次监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或超过监事总数三人之一以
上监事的委托。
    第二十条     监事连续 2 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二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二条     监事均有权提出监事会议案,但是否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由监
事会主席确定;如监事提出的议案未能列入监事会议程应向提案监事作出解释,
如提案监事仍坚持要求列入议程的,由监事会进行表决确定。
    监事会会议必须遵照召集会议的书面通知所列的议程进行;对议程外的问题
可以讨论,但不能作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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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
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方式
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以填写表决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监事会召集人负责组织
制作监事会表决票。
   表决票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 监事会届次、召开时间及地点;
   (二) 监事姓名;
   (三) 需审议表决的事项;
   (四) 投赞成、反对、弃权票的方式指示;
   (五) 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表决票应在表决之前由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分发给出席会议的监事,
并在表决完成后由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收回。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表决票应由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清点;会议主持
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监事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进行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监事对会议主持人宣
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请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点
票。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情况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监事会会议
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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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会议出席情况;
   (五) 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七)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非现场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
会议记录。
    第三十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
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有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
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
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监事应当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并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监事会的决议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
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监事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
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
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六章   决议公告与执行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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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应建立决议执行记录制度,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指定监事执行或
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
监事会。
    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应当指定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设性决
议,应当指定监事监督其执行。
    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五条   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支付。这些费用包括监
事由其所在地至会议地点的交通费、会议期间的食宿费、会议场所租金和当地交
通费等费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及时修改本规则:
    (一) 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应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及时对本议事规则进行修订。
    (二)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本规则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
公告或以其他形式披露。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监事会拟定,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修改时亦同。本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和《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包括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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