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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精伦电子:未来三年(2015-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09-30  

						                      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5-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
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为了完善和健全精伦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
投资者,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
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以及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
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发展战略、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公司
充分考虑发展所处阶段、未来业务模式、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投资资金需求、
银行信贷等情况,对利润分配作出合理的制度性安排,建立起对投资者持续、稳定、
科学的分红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1、本规划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2、本规划应充分考虑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

    3、本规划应充分考虑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及公司的持续良好发展的原则,处
理好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公司进行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的利润总
额,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4、本规划应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未来三年(2015-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 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利润分配中,
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公司在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
同步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条件及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的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
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在符合现金
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
经营状况和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提出
差异化的利润分配方案: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
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四、本规划的制定周期

    1、公司拟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
经营的实际情况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报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
和预案,并由董事会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公司独立董事应
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问题。

    4、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5、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6、如果公司年度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说
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
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披露。

    五、本规划的调整机制

     1、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
金分红具体方案。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
新的规定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
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
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

    2、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及其他相
关情况。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应说明调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 透明。

    六、本规划的生效机制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