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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精伦电子: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15-10-09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股票简称:精伦电子
                               股票代码:600355




办公地址: 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光谷大道 70 号      邮政编码:   430223
电    话: 027-87921111-3221                   传    真:   027- 87467166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序

会议时间:现场会议时间:2015 年 10 月 16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5 年 10 月 16 日(星期五)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会议地点: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光谷大道 70 号公司会议室
会议议程:
一、宣布现场股东人数和代表股数
二、宣读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须知
三、宣布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审议《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3、审议《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4、审议《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5 年-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四、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发言及提问
五、投票表决
六、统计现场表决结果与网络投票结果
七、宣读表决结果及股东大会决议
八、宣读法律意见书
九、宣布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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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通知》以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一、公司设立股东大会秘书处,具体负责会议议程安排等事宜。
    二、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的召开过程中,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大会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
原则,履行法定职责。
    三、参加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应出示或提交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营业执照复
印件(法人股东)、授权委托书(股东代表),并办理会议登记手续。
    四、参加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
    五、股东及股东代表要求在股东大会发言,请在办理股东大会登记时,向大会秘书处提出并填写
“股东大会发言登记表”;股东及股东代表临时要求发言或就相关问题提出质询的,应当先向秘书处
申请,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始得发言或质询。
    为控制会议进程,维护会议秩序,节省会议时间,提高议事的效率,股东及股东代表在股东大会
发言或质询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股东及股东代表发言的顺序按持股数多的发言在先、登记先的发言在先的原则办理。
    2.股东及股东代表发言时,应当首先报告其所持有的股份数额并向大会秘书处出示有效证明。
    3.每一股东及股东代表发言应该言简意赅,除非大会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不超过五分钟。
    4.对股东及股东代表提出的问题,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监事会负责人负责回
答。回答问题的时间不宜太长,最好控制在五分钟内。
    5.股东大会在进行表决时,股东不再进行大会发言。
    六、在进行大会表决前,首先对议案进行审议讨论。
    七、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投票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网
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
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
式,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时,如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
    八、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应当就需要投票表决的每一事项明确表示同意、反对或者弃权;
放弃投票或不作任何表示,在计算该事项表决结果时,作为弃权票处理。
    九、参加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维护大会的正常程序和会议秩序,
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程序或会议秩序。
    十、本规则由股东大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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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2015 年半年度公司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以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公司总股本 246,044,600
股为基数,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共计转增 246,044,600 股,转增
后公司总股本增至 492,089,200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份总数发生
了变化,需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修订前: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4,604.46 万元。
    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9,208.92 万元。
    修订前: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4,604.46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24,604.46 万股。
    修订后: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9,208.92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49,208.92 万股。
    修订前:
    第一百一十条 (三)担保
     1、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及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的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由股东大会批准;
     2、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内
的担保,由董事会批准;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累积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2)单次担保、为单一对象担保不得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担保应当获得董事会全体成员 2/3 以上同意;
    除公司可以在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为控股子公司进行担保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向公司以外
的任何其他单位提供担保,同时也不得为公司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
务提供担保。
    修订后:
    第一百一十条 (三)担保
    1、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超过 8000 万元的,由股东大会审批;
    2、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超过 5000 万元且不超过 8000 万元(含)的,由董事会审批;
    3、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不超过 5000 万元(含)授权经营层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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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累积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2)单次担保、为单一对象担保不得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除公司可以在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为控股子公司进行担保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向公司以外
的任何其他单位提供担保,同时也不得为公司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
务提供担保。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预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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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


                             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鉴于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及时建立和规范公司治理,保证公司正常、健康的运作,
公司董事会将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换届选举。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拟定由 6 名董事组成,其中:设董事长 1 名、独立董事 3 名。董事任期 3 年,
当选董事就任时间为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
    经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提名,张学阳先生、秦仓法先生、廖胜兴先
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经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提名,黄静女
士、郑春美女士、方力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及独立
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已于 2015 年 9 月 30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预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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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三


                             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鉴于第五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及时建立和规范公司治理,保证公司正常、健康的运作,公
司监事会将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换届选举。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拟定为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设监事会主席 1 名,职工代表监事 1 名。职工
代表监事由本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 3 年,当选监事
就任时间为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
    经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提名,裴涛先生、丁林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股东
代表监事候选人。
    如裴涛先生、丁林女士能够当选,加上公司职工民主选举的职工代表监事黄慧女士,共计 3 人将
组成新一届监事会。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预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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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四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5 年-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
[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等相
关文件要求,为了完善和健全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政
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
(以下简称“本规划”),该规划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2015 年 9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不再全文宣读。
    《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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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发言登记表



 股东姓名(单位名称):

 持股数量(股):

 发言人姓名:

 发言内容:




 注意事项:
 1、发言的顺序按代表股数多的发言在先、登记先的发言在先的原则办理。
 2、发言应该言简意赅,发言时间不宜太长,最好控制在五分钟内。
 3、本登记表填好后于股东大会召开前交大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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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票
股东名称/姓名:
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额:
股东所代表的表决票数:


序号                             表 决 事 项                             同 意    反 对    弃 权

     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1                                    张学阳(董事候选人)
 2.2                                    秦仓法(董事候选人)
 2.3                                    廖胜兴(董事候选人)
          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2.4                                    黄静(独立董事候选人)
 2.5                                    郑春美(独立董事候选人)
 2.6                                    方力(独立董事候选人)
 3.1                                    裴涛(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
          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3.2                                    丁林(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
     4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5 年-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关于表决方法的说明:
         1、上述事项的表决采用一股一票制。上述议案中《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需由到会的股
东或股东的授权委托人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其余需由到会的股东或股东的授
权委托人所持有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即为通过。
         2、任一股东或股东的授权委托人,只能填写一张表决票。
         3、在“表决事项”栏内,请在“同意”或“反对”或“弃权”的栏目里划钩“√”。


投票人(签字):
代              表:                 公司(股东姓名)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