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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精伦电子:章程修正案2017-04-20  

						证券代码:600355            股票简称:精伦电子              编号:临 2017-011


                        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现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修订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时提案的内容。                           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表决并作出决议。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收购方
                                         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关于出售公司资产或收
                                         购其他资产等议案时,应在议案中对于出售、
                                         收购资产的基本情况、交易发生的必要性、
                                         定价方式及其合理性、收购或出售资产的后
                                         续安排以及该次交易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
                                         影响等事项做出充分的分析及说明,并提供
                                         全部相关资料。提案所披露信息不完整或不
                                         充分的,或提案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不足以支
                                         撑提案内所包含相关信息的,应由召集人负
                                         责告知提案人由提案人 2 日内修改完善后重
                                         新提出。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按照《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办理。
    第八十二条                               第八十二条
    (一)董事(不含独立董事)提名的方式       (一)董事(不含独立董事)提名的方式
和程序                                   和程序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有表决权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均有权向 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均有权向
股东大会提出提案,提名董事候选人或更换 股东大会提出提案,提名董事候选人或更换
公司董事。                               公司董事。为保证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以
    单独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有 及公司经营的稳定性,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应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在提名董事候选人时,应    当具有至少五年以上与公司目前主营业务相
按照每持有有表决权股份 3%即有权提名一名   同或相似的业务管理经验,以及与其履行董
董事候选人的比例(对于不足 3%的余额,忽   事职责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
略不计),确定其最多提名人数。                单独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有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在提名董事候选人时,应
以书面方式提出并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    按照每持有有表决权股份 3%即有权提名一名
集人,同时提名人应按相关规定提交董事候    董事候选人的比例(对于不足 3%的余额,忽
选人的相关资料。                          略不计),确定其最多提名人数。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
                                          以书面方式提出并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
                                          集人,同时提名人应按相关规定提交董事候
                                          选人的相关资料。
     第九十六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公司应和董事签订聘任合同,合同中明        公司应和董事签订聘任合同,合同中明
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  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
酬金以及因提前解除合同的处理方法等内      酬金以及因提前解除合同的处理方法等内
容。                                      容。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
故解除其职务。股东大会在董事任期届满前,  故解除其职务。股东大会在董事任期届满前,
因其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之外其他原因    因其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之外其他原因
解除其职务的,每年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的    解除其职务的,每年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的
1/3。                                     1/4。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    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
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
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监事会主席召集和    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监事会主席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
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为 1/3。  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为 2/3。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工会提名,全体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工会提名,全体
职工过半数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会。    职工过半数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会。
    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上述《公司章程》修订内容尚需提交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自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