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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精伦电子: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0-12-04  

                        证券代码:600355              证券简称:精伦电子            公告编号:临 2020-023

                   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3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湖北证监局关于对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张

学阳、张万宏、李学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44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现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具体内容
    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张学阳、张万宏、李学军: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1.相关费用存在错报。将 2018 年应计提的职工薪酬费用实际计提至 2019 年,导致 2018
年相关费用少计 322.84 万元;将 2018 年应分摊的代维费实际记入 2019 年,导致 2018 年少
计费用 28.74 万元;将 2018 年应承担的 15.41 万元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实际计入至 2019 年,
导致 2018 年少计相关费用,以上合计影响 2018 年营业利润 366.99 万元。
    2.存货跌价准备的会计政策披露不准确。公司在不同经营主体中采用了不同的存货减值
计提方法,但未披露其区别。
    3.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披露不真实。公司在披露的 2018 和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报告中均表示财务报告和非财务报告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但检查发现公司存在印章管理
未有效执行,部分印章使用未进行登记,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档案制作不规范等问题。上
述问题及财务错报金额的问题均反映出公司在内部控制方面存在重大缺陷,管理层对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披露存在不真实的情况。
    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技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
定,现决定对你公司及主要责任人董事长张学阳、董事会秘书张万宏、财务负责人李学军采
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应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系统。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
对上述违规行为进行整改落实,并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执行企业会
计准则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强化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杜绝此类行为再次
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
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
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高度重视《警示函》所指出的问题,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
管局的要求进行整改落实。同时,公司及相关人员将吸取教训,加强学习,按照监管要求提
高公司治理和内控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进一步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性,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切实维
护全体股东的权益。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
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0 二 0 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