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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精伦电子:精伦电子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22-03-18  

                          证券代码:600355             证券简称:精伦电子            公告编号:临 2022-009


                           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17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 年 1 月 5 日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2 号)及《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章程》
  作出如下修订:
                    修订前                                         修订后
                                                   新增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
                                              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本公司董事会应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一百一十条规定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一百一十条规定
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    产、资产抵押、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
项;                                          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的上述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股东大会的上述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 10%。                                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    序。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充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      充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
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
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
结束当日下午 3:00。                          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结束当日下午 3:00。
更。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更。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和变更;                 (六)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和变更;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     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
                                               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
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     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
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未满的;                                 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内容。                                       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选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委派或者选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 O 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第一百 O 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一百 O 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 O 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
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 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奖惩事项;                                   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
理的工作;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
                                             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
                                                 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
                                                 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
                                                 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应当确定对外投资、委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托理财、融资、对外担保、资产处置、资产抵押       委托理财、融资、对外担保、资产处置、资产抵
及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押及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资产处置、资产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资产处置、资产
抵押、委托理财、融资、对外担保及关联交易等       抵押、委托理财、融资、对外担保及关联交易等
事项需经公司职能部门或负责人做出充分的可         事项需经公司职能部门或负责人做出充分的可
行性分析和论证,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董事长、       行性分析和论证,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董事长、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提出。股东大会、董事会、董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提出。股东大会、董事会、董
事长的权限如下:                                 事长的权限如下:
    (一)对外投资                                     (一)对外投资
      1、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由股东大会批准:          1、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由股东大会批准:
    (1)投资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1)投资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以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2)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2)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3)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3)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万元;
    (4)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4)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                                超过 5,000 万元;
    (5)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5)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2、投资(不包括向其他企业投资)金额占            2、投资(不包括向其他企业投资)金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4%以下,由董事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4%以下,由董事
长批准。                                         长批准。
      3、上述第 1、2 项范围以外的对外投资,            3、上述第 1、2 项范围以外的对外投资,
由董事会批准。                                   由董事会批准。
    上述对外投资指公司以现金、实物资产、知           上述对外投资指公司以现金、实物资产、知
识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债权或其他公       识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债权或其他公
司拥有所有权的任何资产所从事的下述行为:         司拥有所有权的任何资产所从事的下述行为:
    (1)独资或与其他方合资、合作兴办或其            (1)独资或与其他方合资、合作兴办或其
他实体;                                         他实体;
    (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购买股票、          (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购买股票、
债券或其他有价证券;                            债券或其他有价证券;
    (3)向控股或参股企业追加投资;                 (3)向控股或参股企业追加投资;
    (4)收购资产、企业收购和兼并;                 (4)收购资产、企业收购和兼并;
    (5)公司依法可以从事的其他投资。               (5)公司依法可以从事的其他投资。
    公司资产重组、资产处置、资产抵押、委托          公司资产重组、资产处置、资产抵押、委托
理财、委托贷款、提供财务资助、固定资产投资、    理财、委托贷款、提供财务资助、固定资产投资、
计提坏帐准备和资产减值准备、确认坏帐损失、      计提坏帐准备和资产减值准备、确认坏帐损失、
资产核销和报废、债务豁免等事项的决策程序按      资产核销和报废、债务豁免等事项的决策程序按
公司对外投资的权限办理。                        公司对外投资的权限办理。
    (二)融资                                        (二)融资
      1、融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融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由股东大会批准。                       50%以上,由股东大会批准。
      2、融资期限在 3 个月以内且融资金额占公          2、融资期限在 3 个月以内且融资金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以下的以及融资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以下的以及融资
期限在 3 个月以上且融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期限在 3 个月以上且融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下的,由董事长批准。          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下的,由董事长批准。
      3、上述第 1、2 项范围以外的融资,由董           3、上述第 1、2 项范围以外的融资,由董
事会批准。                                      事会批准。
    (三)担保                                        (三)担保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通过。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3、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的担保;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10%的担保;                                     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5、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担保。                                          10%的担保;
    上述以外的对外担保,由董事会审批,必须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        担保。
做出决议。                                          上述以外的对外担保,由董事会审批,必须
    (四)关联交易                                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
      1、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由股东大会批准:   做出决议。
    (1)关联交易的成交金额在 3,000 万元以          (四)关联交易
上的;                                                1、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由股东大会批准:
    (2)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1)关联交易的成交金额在 3,000 万元以
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上的;
    (3)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2)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万元;                                              (3)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4)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万元;
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4)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超过 5,000 万元;                               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5)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超过 5,000 万元;
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2、关联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下的,由董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事长批准。                                     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3、上述第 1、2 项范围以外的关联交易,          2、关联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下的,由董
由董事会批准。                                 事长批准。
    本条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           3、上述第 1、2 项范围以外的关联交易,
算,资产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由董事会批准。
准。                                               本条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
    公司融资、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提供     算,资产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     准。
标准,并按照事项类别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         公司融资、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提供
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     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
适用本条的规定。                               标准,并按照事项类别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
    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标的相关的同类事项,     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
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         适用本条的规定。
    董事长在行使本条规定的职权后,应在 5           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标的相关的同类事项,
个工作日内向全体董事报告。                     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
    本条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的权限还需         董事长在行使本条规定的职权后,应在 5
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个工作日内向全体董事报告。
规定。                                             本条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的权限还需
                                               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
                                               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    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
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券交易所报送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
务会计报告。                                   制。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 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
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可以续聘。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不变。因删减和新增部分条款,章程中原
  条款序号、援引条款序号按修订内容相应调整。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登载于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18日